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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案共犯四被告上訴 中院酌情排序分審理
黃麥二人三罪維持原判
【發佈日期】2018-02-07 02:04:49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去年8月15日,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對涉何超明案的另九名被告作出一審宣判,第一被告商人黃國威、第二被告商人麥炎泰分別被判刑14年、12年,兩人不服判決,向中院提起上訴。提出上訴尚有被判12年的第四被告何超明妹夫李君本,以及檢察院,但中院考慮到案情複雜,加上黃國威和麥炎泰正被羈押,合議庭先審理兩人就黑社會罪、相當巨額詐騙罪、加重清洗黑錢罪的上訴。
上訴理由均被裁不成立
就黑社會罪的上訴,黃國威和麥炎泰提出的理由包括原審判決對犯罪集團應具備的“組織性”及“穩定性”要素欠缺說明。對此,合議庭指出,何超明以不同方式指示下屬,指定由黃國威、麥炎泰的公司承接檢察長辦公室大量合同判給,獲取不法利益,毫無疑問已形成一個為取得不法經濟利益的組織團伙。而且,在超過十年的時間裏,涉案公司專門承接檢察長辦公室合同,並無其他任何業務,無疑突顯了何超明與黃國威、麥炎泰等人共同組成的組織的穩定性。
有關特別巨額詐騙罪,合議庭指出,兩上訴人使用了“詭計”,使檢察長辦公室信以為涉案的三個單位用於微縮工作而租用有關場所,尤其是令司庫交出屬於公帑的財產利益,為其支付了合共332萬7804元的租金,完全符合了“相當巨額詐騙罪”的罪狀構成要素。
關於加重清洗黑錢罪,合議庭指出,黃國威及麥炎泰及其他嫌犯透過涉案公司及個人開設的銀行帳戶,分別以六種不同的途徑,接收、轉移來自檢察長辦公室判給合同而獲取的利潤,並最終都會流入屬於何超明可操控的範圍內的銀行帳戶或其他投資項目,行為已構成加重清洗黑錢罪。
開設空殼公司獲取利潤
綜上所述,中院裁定黃國威、麥炎泰就參加黑社會罪、相當巨額詐騙罪及加重清洗黑錢罪所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判決。至於兩上訴人被判處的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中院表示,合議庭將其留待審理檢察院就相關罪行的上訴時一併審理。
根據初級法院的一審判決顯示,黃國威和麥炎泰有份與何超明共同組織或加入犯罪團伙,開設10多間空殼公司意圖承接檢察院共24類服務工程,並從中獲取利潤。另外,從2006年6月至2014年6月,黃國威名下公司獲承接檢察院檔案辦事處微縮攝影外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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