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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稅務法案表述不清 立法會小組冀政府解釋
【發佈日期】2018-06-21 23:39:43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細則性審議《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法案,委員會對法案條文提出不少問題,包括豁免融資租賃公司取得首個用作辦公的不動產的印花稅,當中的“首個不動產”是指一個單位抑或一幢建築物;法案列出的所得補充稅率,對鼓勵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有何吸引優勢等,希望政府解釋。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首次審議《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第3條印花稅第2款,“豁免融資租賃公司繳納以有償方式首次取得專門用作自身辦公用途的首個不動產的《印花稅規章》第17章規定的財產移轉印花稅” ,當中的“首次”和“首個”,是指1個單位抑或 1幢建築物,望政府解釋。第3條印花稅第3款“不動產在取得后5年內移轉或作其他用途,則該款所指的豁免失效”,委員會對豁免失效後,印花稅應怎么補回產生疑問,希望政府解釋。
第4條所得補充稅第2款的“總應收賬款的百分之十”,是指整個公司的總應收帳或整個項目的總應帳,委員會對此產生疑問。需要政府作出解釋。第3款里的“所得補充稅稅率為百分之五”,委員會對此產生疑問,希望政府澄清,5%對鼓勵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有何吸引優勢。
陳澤武表示,由於委員會對法案中部分條款的表述有疑問,未能清晰政府的立法原意,待顧問團整理意見,才會邀請政府代表與會作出解釋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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