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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小組討論的士新規 憂慮牌照被大財團壟斷
【發佈日期】2018-06-21 23:40:20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關注的士牌照公司化後,可能會被大財團壟斷,建議政府完善有關條文。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討論《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的第5、第6條條文,關於未來的士公司化參與競投的相關要求,及的士准照的有效期屆滿後何時歸還等內容。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等政府代表列席。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政府擬將的士牌照公司化管理,以確保監管到位,保證的士司機和的士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此外,的士公司需要滿足《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第5條中提出的相應條件才能參與競投牌照,包括不少於500萬澳門幣的註冊資本、公司所在地在澳門、沒有拖欠稅款、沒被宣佈破產等等。
此外政府代表還強調,公司化條文只適用於未來法案通過後新發出之的士准照,不適用於現有的650個無限期的士牌及現時的100多個有期限運作的的士。而委員會提醒政府關注的士牌照公司化後的士公司的類型,因爲如果的士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現有規定,股東資料不會對外顯示,難以對此類公司進行股權交易監管,需注意的士牌照可能會被大財團壟斷,建議政府完善有關條文。同時,委員會關注公司化後需對員工進行培訓、增加設備等將增加營運成本,望政府慎重考慮。目前,委員會對的士公司化暫無進一步意見。
至於法案擬規定準照有效期屆滿後在10日內即時歸還,否則將會被罰款3萬元。委員會指出,現時已有其他更重的罰則監管未即時歸還的準照行為,認為罰款太高不成比例,質疑相關法益。政府解釋是為了避免有人用失效的準照繼續營運,但會再研究相關建議。
另外,羅立文解釋了政府取態。對於條文中容許行政長官可以公共利益為由批示豁免公開競投的士普通准照或特別准照,他強調,有關行政長官豁免公開競投的條文並非只在今次法案才有,現行其他法律亦有相關豁免公開競投的寫法。法案仍處於討論階段,未有一條條文的決定屬永久性。他表示政府的態度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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