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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獲立會通過 涉國安法案件限中國籍法官審理
【發佈日期】2018-07-03 00:31:29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法案最終以28票贊成、1票棄權獲一般性通過。修訂案的一大焦點,是建議若涉及觸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罪行,案件須由屬確定委任的中國籍檢察官和中國籍法官處理。有議員質疑條文針對和歧視外籍法官,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稱,有關建議只是基於考慮國家安全,特區政府並非不信任外籍司法官,亦無質疑其專業操守和能力。

陳海帆引介法案表示,自《司法組織綱要法》最後一次修改至今已超過9年,根據多年來司法實踐和社會及司法界提出的建議,特區政府經諮詢法官委員會、檢察官委員會及澳門律師公會的意見後,建議再次檢討現行法律制度,以循序漸進及穩健的方式更新法制,進一步完善司法機關的運作,提高司法效率,達致訴訟快捷性。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調整法院上訴利益限額;規定特別情況下的刑事管轄權,針對《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罪行,建議負責審理有關犯罪訴訟的法官,由法官委員會在確定委任且為中國籍法官中預先指定;同時建議由檢察長從確定委任的中國籍司法官中,指定在有關訴訟程序中行使職權的檢察院司法官;調整中級法院及終審法院審判針對特定職務據位人的訴訟管轄權,建議司長級官員的第一審案件由中級法院負責,從而確保實行兩級審理的制度,但涉及行政長官的訴訟仍維持由終審法院審理;修改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的管轄權;修改法官的兼任制度及引入派駐制度;修改司法官編制;增設主任檢察官及引入檢察院司法官的兼任制度等。
議員吳國昌、高天賜及區錦新質疑只准許中國籍司法官審理違反“國安法”的案件,有歧視外籍司法官之嫌,亦質疑有關規定是否屬中央政府的指示。陳海帆回應稱,關係到國家的安全案件涉及國家核心根本利益,關乎國家主權獨立、統一、領土完整、內部及對外安全等敏感事宜。澳門特區政府有保護國家核心根本利益的憲政責任,此責任亦決定了涉國安法案件須由中國籍法官審理。而且現時國際舞台風雲變幻,中國愈來愈接近國際舞台核心,國家的安全問題已與特區成立之初不可同日而語。既然《基本法》規定特區可聘任外籍法官,作為憲制性文件,對敏感性案件作相關規範,亦不違反《基本法》。她續指,自己過去曾於很多公開場合表明絕對信任且毫不質疑本澳外籍法官的專業能力和專業操守,有關建議只是基於國家利益考慮。
議員何潤生支持涉及國安法案件由中國籍司法官審理,認為該項修訂符合《基本法》規定的“一國兩制”方針政策。他稱,“‘一國’和‘兩制’絕非平等的並列關係,當實行‘兩制’和落實‘一國’的原則有所衝突時,‘兩制’必須要服從‘一國’的原則。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與落實一國兩制原則密不可分”,倘由非中國籍法官審理相關案件,不但嚴重損害國家尊嚴,亦是“一國”原則所不容許的,同時會引起社會對外籍法官審理有關案件時的公正性質疑。另一議員陳華強相信,政府的修訂無意詆毀或歧視外籍法官,他們的能力和專業水平備受認同,但無國家情懷和國民身份認同感,則無法代入是否違反叛國罪的問題。
對於行政長官案的一審維持終審法院審判,高天賜質疑損害特首上訴權,違反基本法第36及40條及國際公約。陳海帆回應時指,現行法律已有此規定,且法案建議將立法會主席、司長、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法官等的訴訟管轄權交中級法院,已是履行國際公約的一大進步。行政長官為“一區之長”,對外代表特區政府,並領導特區內部工作,其身份地位特殊性。暫未能在終審法院內找出設立“兩級審理案件”的機制,但將會繼續與法院討論,期望最終能實現,以符合公約要求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等。
另外,高天賜和林玉鳳關注修改法官兼任制度的必要性,陳海帆稱,現時法官是以抽籤隨機分配審理案件,不排除有法官因生病、或有女法官懷孕生育等情況,需將手上的案件重新分配其他法官審理。她又稱,當法官需增加額外臨時工作時,亦會合理地給予兼職報酬,至於報酬的百比分要視乎法官委員會根據工作性質決定。她認為有關制度並不違反自然法官原則,因案件的重新分配要訂定客觀的標準,“不會將特定的案件指派給特定的法官”。
議員宋碧琪認同當法官人手不足時須修改司法官編制,但政府應加強培訓本地司法官,確保本澳司法人員的發展空間。陳海帆稱,去年剛剛有一批新的司法官就職,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有與法院和檢察院保持良好溝通,有計劃協調繼續開展司法官的培訓課程。
另外,昨日的立法會全體會議否決了議員高天賜提出調升違泊罰款能否解決現時本澳車位不足的辯論動議,表決結果為4票贊成、23票反對。
 
修改社保法獲通過
臨時殘津轉殘疾金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天沒有爭議地迅速地細則性通過修改《社會保障制度》法案。法案廢止申領殘疾金中有關“須在取得受益人資格後才出現殘疾”的申請要件,使殘疾金能普遍適用於所有殘疾人士。法案生效後,將取消“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政府會安排有關受益人轉為領取社保的殘疾金。
按現行規定,申領社保殘疾金人士須先成為社保受益人,先天性殘疾人士只能申請特區政府於2014年7月推出的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臨時殘疾與社保殘疾金金額相同,均為每月3,450元。修改《社會保障制度》法案獲細則性通過後,無論先天還是後天殘疾人士,只要在社保基金供款滿36个月且無工作能力,便可申領殘疾金。法案將於10月1日生效,屆時會取消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政府將安排有關受益人轉為領取社保的殘疾金。
在法案審議過程中,議員梁孫旭關注法案原定生效日期由7月1日延至10月1日,中間的3個月時間差會否影響新申請個案,希望政府說明是否設追溯期。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回應稱,法案生效日期雖然延至10月1日,但社工局會在7月上旬發放第三季的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即7月至9月的金額,故沒有一位受惠人會受到影響。在這3個月期間,亦方便社工局將所有受惠人資料及宣傳模式轉移至社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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