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簽署《聘用殘疾人士的稅務優惠》法案的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委員會一致認同和支持法案的立法取向,法案將呈交立法會全體大會排期作細則性審議和表決。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最後一次審議《聘用殘疾人士的稅務優惠》法案,並簽署了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原來的法案文本建議,以行政長官的批示去訂定稅務減免的金額,委員會提醒政府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和第13/2009號法律,有關稅務的減免,是透過法律形式去制定的,因此政府接納委員會的意見。新的工作文本,第3條第1款“凡符合本法律規定獲得稅務優惠條件的僱主,可按每名殘疾僱員獲最高澳門幣5000元的所得補充稅或職業稅稅款扣減。”
法案第52條裡提及的“職業稅第二組納稅人,法案擬向這僱主提供稅務優惠”,對於本身為殘疾人士的自僱人士可否享有法案的稅務優惠,黃顯輝引述政府表示,法案取態是鼓勵僱主聘用殘疾人士,必須具備僱主和僱員關係,因而不能透過法案獲有相關稅務優惠。
對於法案建議僱主每聘請一名殘疾人士,每年最高可獲5000元的稅務減免優惠,委員會擔心有僱主只會聘用一些殘疾程度沒有那麼嚴重的的人士和薪酬沒那麼高的人士,從事有關的工作,這樣是否符合法案的目的呢?政府認為殘障嚴重程度不一定與受僱難易及工作能力成正比,殘障人士就業的主要影響因素是做好工種配對,故維持不按僱員殘疾程度訂定減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