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017年立法會選舉活動總結報告》日前公佈,報告建議延長宣傳期,並建議修改法律,包括若有關人士在已表明參選意願後有任何競選宣傳行為,將被視為“偷步宣傳”。第6屆立法會選管會主席唐曉峰表示,之前亦有發現有部分參選人提前宣傳,故希望將處罰措施提前。
報告指出,坊間有意見認為,現行為期兩周的宣傳期時間不足,建議延長宣傳期,讓選民加深認識候選人及相關政綱。唐曉峰昨日受訪時表示,由於參選立法會選舉的組別數量較以往多,故選管會認為有條件將宣傳期延長,但延長多久需要平衡居民的生活作息,交由居民討論。
按照現行立法會選舉法,候選名單確認日到為期 14天的宣傳期開始前宣傳屬偷步宣傳,但在公布候選名單後才會被處罰。報告建議,一旦提交了參選的申請書及候選名單,儘管候選名單還未正式獲得確定,但由此時起不應進行任何競選宣傳行為,否則應視為偷步宣傳。唐曉峰表示,在現行法律規定的違規宣傳、偷步宣傳,其可受到處罰的時間為確定名單公佈後,但在確定名單公佈前的宣傳未必受到處罰。之前亦有發現有部分參選人乘機提前宣傳,故希望將處罰措施提前。他還指,立法會選管會是按職權和責任提交相關報告,相信政府仍需時分析研究。
另外,廉署早前在年度工作報告中提到在立法會選舉期間,競選團隊不時透過向選民派發紀念品進行競選宣傳。報告指現行《選舉法》中並沒有為派發紀念品的利益價值設定上限,建議制定具約束力的指引,規範候選名單派發的宣傳品或紀念品的價值不得超過指定上限。唐曉峰認為具體金額應由政府諮詢居民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