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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離醫觀酒店 蓄意污染口罩
兩人破壞防疫判刑
【發佈日期】2020-09-24 01:19:01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今年初,本澳先後發生多宗違反防疫措施的案件,檢察院基於公共利益,加快偵辦相關案件,在掌握足夠證據的前提下,對相關涉案嫌犯提出控訴。日前,初級法院已就其中兩宗案件作出判決,兩名嫌犯同被判處徒刑。

首宗案件中,涉案香港居民從外地入境本澳,依照衛生當局依法制定的防疫措施,其入境後須於指定地點接受為期14天的醫學觀察,然而,該人士違反相關規定,在接受醫學觀察期間,兩次擅自離開觀察措施指定的酒店房間,並在酒店房內接待他人且離開酒店乘車外出購物。檢察院控訴其觸犯《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2項結合第14條第1款第1項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經法庭裁決罪名成立,該名嫌犯被判處3個月徒刑,緩刑2年執行,緩刑條件為,嫌犯須向法庭指定的社會機構捐獻8萬澳門元以彌補其犯罪惡害。

(資料圖)

另一案件中,一名本地居民在路環某衛生中心故意以唾沫和鼻水塗污準備配售予公眾的320個口罩,並導致該批口罩受污染致報廢。檢察院控訴該嫌犯觸犯《刑法典》第207條第1款c項規定及處罰的“加重毀損罪”,經法庭審訊,嫌犯被判處罪名成立,判處10個月徒刑,緩刑2年執行。


綜合兩宗案件的判決內容,法庭分別指出,案發時本澳正值防疫及抗疫的關鍵期間,遵守防疫規定、愛護防疫物資是所有市民及遊客的共同行為準則和義務,所有人士均不應因私利罔顧法紀,破壞防疫工作。相關案件中,為釋出正確的守法信息,法庭最終對兩名行為人科處徒刑處罰。
本澳抗疫成果來之不易,為此,檢察院呼籲社會大眾切實遵守《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配合政府各項防疫措施,共同維持本澳的衛生安全環境,切勿因破壞防疫工作而須承受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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