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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水78死特大爆炸案一審宣判 53人獲刑最高判廿年
【發佈日期】2020-12-01 06:01:39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去年3月21日,位於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簡稱:天嘉宜公司)長期違法貯存的硝化廢料因持續積熱升溫,導致自燃並引發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直接經濟損失近20億元(人民幣.下同)。事件一度驚動中央,國務院組成調查組,並提出在全國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隱患集中排查整治。昨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所轄響水、射陽、濱海等7個基層人民法院,對該起特大爆炸事故涉及的22起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7個被告單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天嘉宜公司無視國家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長期違法違規貯存、處置硝化廢料,企業管理混亂,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天嘉宜公司主要負責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倪家巷集團)委派,重大經營管理決策需倪家巷集團決定、批准。
明知技術設備不過關仍啟項目
倪家巷集團與天嘉宜公司共同決策,為了自身利益,在天嘉宜技術、設備不過關的情況下仍同意推動間苯二胺項目生產線和硝化工段,明知硝化廢料有毒、易燃易爆且儲存地點不符合安全條件,仍未加強安全管理,最終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倪家巷集團、該集團和天嘉宜公司相關責任人應依法對事故後果承擔刑事責任。
天嘉宜公司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焚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原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勤岳為謀取本單位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賄送財物,亦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政府人員涉玩忽職守及受賄
另查明,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等6家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失實文件;鹽城市環保部門和響水縣應急管理、環保等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日常監管嚴重缺失,復產驗收審核把關不嚴,存在玩忽職守行為,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部分國家公職人員還存在受賄行為;相關中介機構、中介機構相關責任人和國家公職人員均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法院當天分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前天嘉宜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勤岳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污染環境罪和單位行賄罪,被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罰金155萬元。倪家巷集團因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遭判處罰金2,000 萬元,對集團前任及現任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吳岳忠、倪成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和13年。
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等6家中介機構分別被判處10萬元到100萬元不等罰金,相關22名責任人被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9個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原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孫鋒等15名國家公職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7年6個月至3年3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員被並處罰金,孫鋒等9人同時犯兩罪,依法予以並罰。
宣判後,張勤岳等絕大部分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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