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開會討論以解決“租霸”問題的《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法案提出適用簡易勒遷程序前提要件包括以任一期租金支付遲延達 5個月為依據,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引述政府表示,對於欠租達5個月適用簡易勒遷程序的要件之一,擬縮短為欠租3個月。至於法案原建議按金可抵償租金,政府同意刪除有關條文,按照現行法律執行。
法案提出當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達5個月,且租金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以及出租人已將欠租情況向承租人作出書面通知,便可適用新程序進行勒遷。 李靜儀表示,有議員認為欠租5個月才適用簡易勒遷程序,時間太長建議縮短。政府經參考葡萄牙立法經驗和委員會意見,研究修改縮短為 3個月。
法案提出適用簡易勒遷程序的另一個要件為“出租人需書面通知承租人欠租狀況”,委員會關注是否嚴格以傳統寄信或上門提交,若“租霸”拒收或無法聯繫時如何處理?電郵、手機應用程式所發送的訊息能否視作書面通知?李靜儀引述政府回覆稱,通知方式包括掛號信、電郵、應用程式等,不限於書面方式,當有關訊息送達就會產生效力,便於實務操作。
李靜儀並提到,按政府評估簡易勒遷程序需時約半年,有議員擔心對業主保障是否足夠,政府回應經聽取意見,以及加強阻嚇力,會研究引入遲延支付租金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