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昨日出版的《特區公報》刊登一則關於金融管理局科處行政處罰的公示通知,對一名涉在本澳從事非法匯兌業務的內地居民提起違法行為程序,將在程序完結時,向其科處2萬澳門元的罰款以及在本地兩份報章上公佈處罰的附加制裁。
根據相關公示通知,一名姓名為徐烈芳的內地居民(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XXXXX311207819),因以慣常及營利方式,在澳門從事非法匯兌業務,並待客人在本澳交付相應的款項(案中為港元)後,應第三人要求,將現金款項交付至境外,以及為第三人接收人民幣從內地轉賬至澳門,違反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及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金融管理局決定對其提起違法行為程序。
公示通知指出,自告示在《特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30日為通知期。另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7月1日作出的批示,在違法行為程序完結時,向徐烈芳科處二萬澳門元的罰款以及在本地兩份報章上公佈處罰的附加制裁。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的有關規定,違法者徐烈芳於通知期告滿後的15日內,可就處罰決定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出聲明異議;並可於通知期告滿後的60日內就處罰決定向行政長官提出任意訴願。此外,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及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有關規定,亦就可該處罰決定,於通知期告滿後的60日內向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訴。倘沒有就處罰決定提出申訴,則立即執行處罰決定。違法者須自接獲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繳交罰款。倘逾期不繳,將卷宗轉交稅務執行處強制徵收。
此外,《特區公報》亦刊登一則金管局關於提交辯護的公示通知,向一名本澳居履康文鎮(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577xxx(x))提起違法行為程序。該公示通知指,因康文鎮於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27日期間,在未經許可下,於澳門從事匯兌業務,以及待第三人交付相應款項後,為第三人接收從境外轉賬至澳門的款項及從澳門轉賬至境外的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故作出公示通知其自告示刊登之日起計20日內提出書面辯護,並提供相關取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