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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兩批地歸還建澳門大橋延長段
【發佈日期】2024-10-10 01:19:54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昨日出版的《特區公報》刊登第19/202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宣告一間有限公司捨棄兩幅位於氹仔北安填海區、面積合共1,293平方米的批地,以用作興建澳門大橋的延長路段。承批公司捨棄有關地塊後,不帶任何責任或負擔歸還予國家公產。

批示顯示,捨棄相關批地的公司為新豐行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為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9,450平方米,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稱為“Q1”地段、其上建有和睦街114-130號不動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3A冊第97頁第21895號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的持有人。

上述土地的批給由公佈於1989年12月26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副刊的第38/SATOP/89號批示,以載於前財政司第275號簿冊第140頁及續後數頁的1990年5月11日公證書作憑證的合同規範。該合同經1995年5月17日第二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52/SATOP/95號批示作憑證的合同修改。

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2024年9月12日發出的第728/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及“B2”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8,157平方米、1,043平方米及250平方米。為興建澳門大橋的延長路段,有必要將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1”及“B2”標示的地塊歸還予國家公產,而行政當局已就宣告收回上述地塊的意向通知承批公司。對該意向,承批公司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聲明捨棄上述以租賃方式批出的地塊的批給。

基於此,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有關批示,並將該等地塊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3A冊第97頁第21895號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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