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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細則性通過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案
賭底面 換錢黨 可判坐監
【發佈日期】2024-10-17 01:08:31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大會昨日細則性討論並表決通過《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法案。該法案明確將“賭底面”行為納入“不法經營幸運博彩”的範圍,並新增針對“換錢黨”的“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罪”的規定,違者將受到刑事處罰。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認為,法律通過生效後,透過加強執法,可令本澳博彩娛樂環境得到改善和淨化,對整個社會的治安、經濟和博彩業發展有好處。

 
法案由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負責細則性審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闡述法案立法目的時表示,為進一步完善博彩業相關立法,政府對不法賭博全面檢討和修訂,旨在改善罪狀構成要件,優化刑罰設置,並完善刑事偵查手段,打擊各種不法賭博的相關犯罪。政府認為,從社會的整體利益考慮,不法賭博犯罪的減少相應地亦會對旅遊博彩業及經濟和金融的穩定方面帶來正面的作用。
法案的重點是打擊不法賭博犯罪,包括不法幸運博彩、不法互相博彩、不法線上博彩、不法彩票,不法借貸、脅迫他人賭博或提供賭博資源、欺詐賭博等,所有違法行為均涉及刑事責任。
關於不法幸運博彩方面,法案對不法幸運博彩的罪名設定,不再區分行為發生地點,強調未經批准的經營活動即構成犯罪。明確將“賭底面”行為(即利用獲批准經營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博彩結果而接受投注的不法活動)納入“不法經營幸運博彩”的範圍。政府指出,從過往司法實踐案例可知,“賭底面”嚴重影響博彩業的健康發展、損害博彩收益,所以法案建議在相關罪狀中清晰描述這一犯罪行為,冀能讓公眾清楚認識“賭底面”是刑事不法行為及產生明確的阻嚇作用。法案建議,不論相關行為是否屬經常性,處1年至8年徒刑。
賭場及周邊不法兌換最高囚五年
法案同時新增針對的“換錢黨”的“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罪”的規定。該等犯罪的構成要件是未依法獲批准而經營貨幣匯兌業務,且匯兌是供賭博之用,而行為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亦不論是否偶然或首次實施,一經定罪,可處最高5年徒刑,以及禁入賭場2年至10年的附加刑。
因應新增的“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罪”,法案建議,在娛樂場作出的貨幣匯兌業務,推定是供賭博之用;為著有關效力,所有特別用於經營幸運博彩的附屬設施及其他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或與酒店業相關的活動的鄰接設施,均視為娛樂場。一旦刑偵部門證實貨幣匯兌在娛樂場內進行,不法經營者如欲辯護,須反證貨幣匯兌非供賭博之用。此外,若不法匯兌發生在娛樂場或其所在的休閒娛樂設施以外的街道或商店,雖然並不適用前述的推定,但只要刑偵部門能掌握證據,尤其是不法匯兌者的證言,以證明貨幣匯兌是供賭博之用,刑偵部門仍有條件按 “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罪”論處有關個案。
親友間偶有匯兌不屬違法
政府強調,經營貨幣匯兌業務是指作為一種經濟活動營運,並不包括親友間偶有進行的匯兌,而“未依法獲批准”的表述則是把合法經營者排除在外,例如持牌銀行、兌換店等。張永春解釋表示,朋友間的匯兌不屬違法,但若屬未經政府批准的經營,不論地點、偶發抑或持續經營,且兌換的目的為博彩,符合條件均屬違法,會受到刑事處罰。而在娛樂場內兌換行為均會推定為賭博之用,包括與娛樂場相連或相關的地方,並舉例一間綜合體內如有娛樂場,在綜合體內兌換亦推定為賭博用途。
此外,法案建議將現行的高利貸罪名改為不法借貸罪,並改為單獨規定刑罰,該犯罪的構成維持不變。同時,明確禁止不法經營線上博彩或線上互相博彩,並對過失行為設定處罰,以有效打擊線上博彩犯罪活動。由於不法賭博犯罪具有高度的反偵查和隱蔽,法案亦建議引入“卧底調查”,允許夜間搜索住所,即針對特定犯罪允許晚上9時至早上7時搜索住所。
針對法案第8條“不法經營或出售彩票”的條文建議所有不法經營或出售彩票,最高處2年徒刑或最高240日罰金。議員林宇滔在討論法案期間指出,過去政府曾表示在澳門售賣鄰近地區“六合彩”的行為“對社會影響唔大,他認為若觸法將面臨最高 2年徒刑,對於只是從中賺取少許差價的出售人來說,罰則無疑是過重。對此,張永春表示,澳門部分小店轉售鄰近地區的“六合彩”屬犯罪,過去一直有執法,今次仍是針對不法經營或出售彩票行為,不管所出售的彩票是本地抑或鄰近地區,都屬於要特許經營,新法亦是維持現時的法律取態。至於若屬朋友赴香港代購“六合彩”則沒問題,不屬經營或出售。議員邱庭彪亦指出,過去出售“六合彩”是屬於違法行為,政府亦有執法取締,現時修法只是以更嚴謹的方向打擊有關行為,認同法案的立法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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