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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集團原董事長趙偉國一審判死緩
【發佈日期】2025-05-15 01:30:29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據新華社長春5月14日消息,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一審公開宣判紫光集團原董事長趙偉國貪污、為親友非法牟利、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對被告人趙偉國以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以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趙偉國違法所得返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2018至2021年,被告人趙偉國利用擔任紫光集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與特定關係人李祿媛共謀,由李祿媛實際控制的公司低價購買原本應當由紫光集團購買的房產,獲取房產溢價利益,非法佔有國有資產價值人民幣4.7億餘元。2014至2021年,趙偉國利用擔任紫光集團董事長等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李祿媛等特定關係人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李祿媛經營管理的公司購買代建管理服務,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8.9億餘元。2019年,趙偉國還指使其實際控制的上市公司董事,將公司項目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租賃給李祿媛實際經營的公司,致使上市公司遭受經濟損失人民幣4,645萬餘元。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偉國的行為構成貪污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趙偉國貪污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為親友非法牟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貪污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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