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完成對《公共採購法》法案的審議工作並簽署意見書,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表示,法案建議以公共採購法代替沿用超過三十多年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和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範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程序和開支制度。對比最初文本,政府提交法案的最終文本有相當大的改善。法案提出公共採購應遵循透明及公開原則,並新增行政處罰規定,禁止參與投標人作出限制競爭行為。
李靜儀表示,委員會重點關注法案訂立的公共部門在進行採購時應遵守的透明及公開原則、公平競爭原則、無私原則和恆定原則等要原則,以及參與投標人作出限制競爭行為的相關行政處罰規定。她稱,法案明確禁止參與投標人作出限制競爭行為,違者可科處相當於採購標的估計判給金額的5%至10%罰款,倘沒有估計判給金額,則罰款5萬至50萬元。
李靜儀並提到,政府提交法案的最終文本對公共採購程序步驟有較大修改,除規範開展採購程序的共同規定,如程序文件、開標委員會及評標委員會、候選人及投標人擔保判給等事項作出規範外,對不同類別開標程序有新內容,規定各類程序應遵循的規範和步驟,使採購實體或相關利害關係人能有更明確的規範指引,讓程序規定更加清晰細緻。
至於諮詢程序方面,李靜儀表示,經聽取委員會意見、平行公平性及效率目的,政府在文本中明確諮詢程序的遴選諮詢數量及機制,法案建議在官方登錄實體以隨機和僅可抽取一次的方式邀請至少三間實體提交投標書。 至於官方登記中的登錄實體,政府介紹是供應商資料庫一種形式,以提供統一平台讓有意的供應商加入,減少供應商重覆在不同的公共部門及機構登記自薦,減少採購實體尋找供應商的成本。
此外,法案還引入“競爭性談判”這一新的程序類型,並明確其操作步驟;亦對直接磋商的程序步驟作出扼要規範,包括發出投標邀請書的方式及關於談判的要求,同時規範簡易步驟,建議等於或少於1萬元的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合同可直接磋商,只要獲邀請提交投標書的實體提交報價或等效文件,判給實體可直接判給,不須開展公共採購程序的其餘步驟。
法案並建議設立內部監控制度,以及由財政局建立和管理公共採購網頁。 最初文本在表述上較為簡單,政府經聽取委員會的意見並採納,對公共採購網頁需要公開的採購資料作出列舉,尤其是公告、程序方案、承投規則、判給或不判給的原因、判給的決定等重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