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紙日期:2026年06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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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進修中心擬可獲發臨時牌先行營運
【發佈日期】2026-06-10 01:42:23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大會昨日一般性討論並表決通過《私立進修中心的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適用於由私人實體運作且對外招生,以及專門及持續向公眾提供面授進修課程的場所,並建議推行一站式發牌程式及引入臨時准照機制,符合基本安全條件可先行營運,再於期限內補正。列席會議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柯嵐稱,法案在界定適用範圍時,明確排除公眾日常的集體體育活動、文藝練習或聯誼活動等,以避免影響居民正常鍛鍊、民間活動及社交聚會等。

柯嵐引介法案時提到,《私立進修中心的法律制度》主要循四方面形成制度,並制訂過渡規定。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第一、在適用範圍方面,法案將公眾日常的集體體育活動、文藝練習或聯誼活動明確排除不適用本法案。此外,“高等院校舉辦的進修課程”、“由專有法規規範的進修課程”、以及 “家庭式的進修課程”,亦不屬適用範圍。

第二、簡化行政架構、一站式服務發牌及雙牌中心。現行法令的相關規定高度對應中、小、幼學校的架構,例如,設有校長、教學及行政領導機關,與規模較小的私立進修中心實際運作存在落差,法案建議簡化其行政架構,設立“中心主任”一職,負責統籌管理與協調工作,並透過過渡條款保障現有人員權益。同時,為優化發牌流程,將推行“一站式服務”,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負責辦理直接與發牌程序有關的手續。此外,亦引入臨時准照機制,讓業界得以盡快投入運作,減輕經營成本。有關程序在補習社法已實施一段時間,推行比較順利。而考慮到部分營運進修中心的場所亦同時營運補習社,因此,提供一個同時雙牌續期的機制便利業界處理兩個中心准照的續期,續期費用亦將減半。

第三、在人員的適當資格方面,參考“補習社法”,設定人員在提供服務前須先獲適當資格的預先許可,並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相關的規定,以及考慮到進修中心及補習社一般在較為封閉的空間中營運,外界不容易了解內部情況,有必要加強對提供教育服務的人員的安全管理,建議以預先許可的方式對中心開辦實體的指定人員、中心主任、導師及其他工作人員曾否涉及嚴重犯罪及國安風險作把關。有關內容亦將在補習社法中作修訂。

第四、中心管理及監察方面,將明確規範准照持有人的義務、中心主任的職務、中心須購買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等。並將明確教青局的監察職權,尤其包括執行監察職務的人員可進入並在中心或無牌運作的場所進行監察,並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罰款幅度為澳門元二千元至十萬元,又或至違法所得經濟利益的兩倍。對嚴重違法者,亦有附加處罰、違令罪等手段處理。

第五、法案為已持有有效執照的中心及相關人員提供過渡制度,總體原則是實行舊人舊制,不影響已取得的權益,直至人員離職、出現中心的持有人或場所的變更。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龔志明表示,現時本澳約有 1,000間進修中心,當中約四成為雙牌,即同時持有補習社牌照,但進修中心和補習社有本質上差異,其中補習社對象大多為未成年人,並以輔助學習為主,而進修中心大部分課程面向成年人,所以持雙牌的機構需分開時間段開展不同課程,當中至少要有1小時的間隔,同時法案亦建議設 2年過渡期限,讓機構可同步續期進修中心和補習社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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