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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籲投訴依法辦 有人勸體諒經營難
刷卡簽賬不允收附加費
【發佈日期】2017-10-17 00:05:58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澳時訊】近日,一則有關投訴某餐廳濫收信用卡附加費的帖文在社交網站引起熱議。從帖文的留言可見,有不少市民仍不明就裡,即當使用信用卡簽賬時,是不允許商戶向消費者收取附加費用的。吊詭的是,一部分市民並不反對商戶的做法,更反指是投訴人小題大做。那麼商戶向消費者收取信用卡附加費,究竟合不合理?而相關運作又是如何規管的?澳時記者 吳泳欣
坊間議論眾說紛紜
據帖文內容所述,事主在某餐廳消費約100元,並在結帳時向店員表示刷信用卡簽帳,不過店員就稱,事主在店內消費未滿150元又使用信用卡結帳的話,需要收取10%的附加費用。最終事主只得改以現金結帳,並於事後投訴餐廳“埋單先講”,在顧客消費前無事先聲明,店內亦無張貼或在餐牌上註明有關事項。
觀乎帖文下的留言,有人認同質問餐廳隨便加收“亂咁嚟”,支持事主到消費者委員會或民政總署投訴;也有市民持不同看法,認為商戶接受信用卡簽帳,銀行會從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甚至勸籲事主體諒小商戶,不要計較商戶加收10%附加費用;但亦有人乾脆表示商戶做法沒錯,否則小商戶如何賺錢。
不論哪一邊的說法更能服眾,而消費者又是否願意替商戶承擔手續費用?其實,澳門消費者委員會早年就曾公告市民,消費者以信用卡消費是無需負擔額外的費用的。
法規雖有乏人知曉
據了解,根據早前頒佈的第16/95/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對使用信用卡或類似的電子貨幣有如下的規定:“如使用本地或外地發出之信用卡或提款卡、消費地點之電子付款機及其他類似之方式,在澳門地區支付財貨或勞務時,均以澳門幣為之,不允許以上述義務為藉口在所協定之價格或交易金額上加上附加之負擔。”否則屬違法行為。違規的個人可被將被科處澳門幣最低500元及最高5000元之罰款,而商戶則被科處澳門幣最低5000元及最高10萬元之罰款。消委會又指出,信用卡收單業務協議亦載有不允許受理商號在接受有關信用卡付款時收取額外費用的條款。
此外,針對上述事件中,事主稱店員在結帳前才以口頭告知用信用卡簽帳需要加收附加費。有市民留言認為,假如商戶沒有在門口、餐牌或者收銀處列明有關事項,到結帳時任由員工開價就有問題。事實上,根據相關法令規定,領有合法經營牌照的餐廳食肆都要把食/飲品和服務的價格,以及任何附加收費標示在餐牌內或場所內,讓消費者事前知悉。
最低簽帳額難規管
雖然有關條例明確消費者使用信用卡簽帳時,商戶不得收取額外手續費,但查看有關法規第16/95/M號法令中,卻也沒有條文列明商戶不得設信用卡最低簽帳金額。
其實,國際三大信用卡組織包括美國運通、MasterCard及Visa早年已經表明,不會就信用卡簽賬額定立最低消費;不過查看本澳第16/95/M號法令,則未有就相關情況對商戶作出規範。有市民認為,無論金額大小,只要是合法付款,均不應拒收,但亦有人認為,假使商戶不設最低簽帳額,任由市民“幾十蚊都碌卡”,除了過程麻煩,銀行又要從中收取手續費用,會不利商戶做生意。
其實就在今年初,一則香港旅客投訴本澳食肆在新春期間亂收費的新聞,已引起社會關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到底何時才能立法,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消委會就表示會等新一屆立法會開始時再交到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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