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時訊】已宣告破產的維澳蓮運巴士公司,在2012年8月21日屬下的一名站長於關閘地下巴士總站,因有巴士司機未有拉緊手剎車桿,站長被夾於兩輛巴士間受傷,一度危殆,共住院147 天,同時喪失工作能力及對車輛產生恐懼。肇事司機及維澳蓮運被中級法院判處以連帶方支付約231萬元賠償,而非由保險公司支付。維澳蓮運財產管理人不服上訴,被終審法院駁回。
中級法院在裁判時已指出,受害者是當時正在執行職務的站長,並不在維澳蓮運的汽車民事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之內。上訴人認為,汽車第三者保險法律排除的財產責任,只是可能同意外負責人負有共同責任或者協助的人。但終審法院指出,上訴人的見解只是葡國現行法律的條文,澳門的法律不同,澳門法律沒有將投保人的僱員納入汽車第三保的保障範圍。
終院同時表示,法律在將相關僱員排除出車輛強制性保險的保障範圍時,一定是考慮到僱員通常享有工業意外保險,沒有道理為彌補相同損害而給予雙重賠償。在本案中,受害人已經以工業意外所導致的38%的永久無能力的賠償的名義,收取了約52.8萬澳門元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