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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警公佈蘇嘉豪涉犯罪過程
無視警告屢次違法
【發佈日期】2017-11-14 03:38:24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澳時訊】針對立法議員蘇嘉豪(下稱蘇某)因為涉嫌犯罪需接受審判一事,昨日治安警察局公佈其在參與2016年5月15日遊行期間涉嫌實施有關犯罪的過程,以及案件偵查工作相關情況。
遊行變為非法集會
據治安警披露,當日,蘇嘉豪和鄭明軒以“新澳門學社”名義組織遊行示威。期間未遵循原定遊行路線,並在途徑南灣湖景大馬路湖公共停車場之時不聽從警方指令,阻礙交通。之後,二人更在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舉行演講並宣佈遊行結束。而該集會,蘇某及鄭某等人並沒有依法事先作出預告。隨後蘇某又呼籲在場約800多名遊行人士前往禮賓府。
無視警方多番警告
由於上述集會活動偏離遊行組織者與民政總署和警方議定的遊行路線,且相關活動妨礙現場的行人及車輛通行,為此,警方多次以揚聲器清晰地向蘇嘉豪和鄭明軒等集會遊行人士作出警告,指出彼等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集會並須立即離開現場,否則將觸犯加重違令罪。
其時,蘇嘉豪和鄭明軒等人清楚聽到警方依法作出的警告,但是二人並無聽從警方告誡且無即時離開現場,而是繼續帶同遊行集會人士前往附近的西望洋公園,同時亦鼓動其他人士將載有遊行訴求的傳單摺成紙飛機擲進屬於特區公產的禮賓府,期間,鄭明軒還將一個載有訴求的紙牌擺放在禮賓府的外墻之上。
蘇鄭被控加重違令
治安警察稱,針對鄭明軒、蘇嘉豪等人非法集會的行為,警方分別在2016年6月和7月訊問鄭明軒和蘇嘉豪二人並進行系列偵查措施。經對案件進行分析論證,檢察院於今年3月14日對蘇嘉豪和鄭明軒作出控訴,指控兩名嫌犯分別以既遂形式涉嫌觸犯《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和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第14條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違令罪。
治安警察局昨日表示,在上述事件的執法工作完全是依法依程序、合理合法、公平公正,所有警員的表現也是理性克制,同時符合警方對所有同類事件的執法方式。此外,蘇某當時仍未表示參選立法會,因此治安警當時的執法工作完全與其現在的立法議員身份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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