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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促修法明確安監員職責
【發佈日期】2018-01-16 00:20:47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澳時訊】去年本澳頻發生工業意外,案件宗數突破500宗。對於有意見希望政府進一步監督業界工作安全情況,並盡快修訂實施逾廿年的《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勞工事務局表示,已加緊法案文本的修訂工作,待完成後爭取盡快進入立法程序。

雖然建築業每次發生嚴重工業意外後,當局均會加強巡查和檢控以勒令工地改善,按現行的《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規定,承造商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障工作人員是安全地進行施工;當工地有過百名工人或以上時,須至少配備一名安全督導員協助承造商做好工地安全管理。
不過,議員李靜儀就引述有有從業員反映,由於安全主任或安全督導員是由分判商或總承判商所聘請,而其就建築工地應予採取的安全及健康措施提供的建議,往往涉及費用問題,在欠缺法律的明確權責下,若堅持或會被認為“阻頭阻勢而被解僱,未能充分發揮其職責。
她又指出,法規並無對安全督導員的資格及其職責作出明確規定,更沒有明確規定承建商為確保安全督導員履行其職責所需要提供的協助、支援,以及不履行其責任所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她促請政府回應會如何明確業內對建築安全監督的資格和權責。
勞工局早前回應,正全面檢視《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及其處罰制度,包括計劃調整及優化現行規範建築業安全施工標準,增加安全管理人員數量,規範其專業資格及明確責任,明確特定工序由專業技術員負責,以及調升現時違反職規定的處罰金額等。有關修訂工作已加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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