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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修改集會示威法案
【發佈日期】2018-04-03 22:46:42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討論及通過《修改〈集會權及示威權〉》法案。修改內容涉及將接收集會及示威告知文件的職責,從民政總署轉移至治安警察局。有反對的議員質疑政府轉移有關職能會收窄市民集會及示威權。列席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重申修法不會對市民權限造成實質變動,又指有關憂慮是對修法過度解讀。

陳海帆就法案進行引介時指,由於民署收到市民集會和示威的預告後,要立即告知治安警察局,以保障集會及示威期間秩序及公眾安全,為提高執行效率,適宜將有關職能轉往治安警察局。

對於修改法案會否影響市民行使集會權及示威權,發言的議員出現正反意見。其中吳國昌指,法案在回歸前訂立之初,規定市民要將集會和示威行為告知市政廳,是由於有關行為需佔用公共空間活動,需由市政廳作出協調。有關制度一直行之有效,未有出現問題,他質疑政府為何要進行職能轉移。區錦新則憂慮職能轉換後會影響民署進行協調,甚至警方可根據民署意見禁止市民集會。

不過宋碧琪和李靜儀則不認同有關憂慮,表示理解修法只是純粹的職能轉移,看不到會觸碰到市民行使集會及示威的權利。宋碧琪又稱,既然現時法律條文清晰了政府並無集會及示威審批權,又何來憂慮治安警察局會不批准示威,認為有關社會言論是混淆視聽。她亦因此促請政府要更好地向公眾說明修法原因,釋除公眾疑慮。

陳海帆則重申,基於警方需考慮集會及示威過程會對公共秩序、其他市民的道路使用等影響,修法只是理順行政程序,對執法部門的權限亦無實質性變動,因此亦無須事前諮詢公眾意見。她又強調,民署就集會和示威活動所提出的意見並不會收窄市民權限,民署會跟治安警做好充分溝通。

法案最終以27票贊成、3票反對獲一般性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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