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前日印發《關於解決房改後續工作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據了解,《通知》規定,辦理按成本價補交已購公有住房價款、購買已購公有住房共有分攤建築面積仍執行廣州市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此外,購買部隊政策性住房,同時又在地方購買了公有住房的家庭,可向房改單位返售公有住房。若公有住房已上市,則需要將售房款退回原房改單位。
據了解,為了進一步完善已購公有住房家庭申請購買部隊政策性住房的相關規定,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對原穗住保〔2013〕22號文進行了修訂,據廣州市住建委的相關負責人介紹,《通知》妥善解決房改工作後續問題,保證相關工作的一致性和連續性,進一步完善已購公有住房家庭申請購買部隊政策性住房的相關規定。
違規購房必須退回
《通知》修訂解決了地方已購公有住房已經上市,但要求購買部隊政策性住房的問題,明確了原產權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售房價格的評估時點。
《通知》要求購買部隊政策性住房的家庭,若在地方已購公有住房,可向原房改單位提出申請,經原房改單位同意,該家庭可按照原房改購房價格返售已購公有住房。原已購公有住房已經上市的,可以將售房款退回原房改單位。售房款按照該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時點或返售時點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市場評估價格低於上市交易價格的,以上市交易價格為准。
對於違反房改政策規定,先後購買兩套公有住房的,若第一次購買的住房已達本人1999年12月31日時的職務面積標準下限,必須退出一套住房單位,將原房改購房款退回退房人員,款項可從單位住房基金中列支;若第一次購買的住房未達本人1999年12月31日時的職務面積標準下限,並符合廣州市1999年換購補購公有住房政策規定的,允許按照廣州1999年出售成本價評估標準,補辦換購和補購第二套住房手續,超標面積按接受處理時的市場評估價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