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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屋超富戶或繳三倍租
【發佈日期】2018-04-10 21:40:39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修訂《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法案提出處理社屋“富戶”和“超富戶”的建議,其中社屋承租人的收入超出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收入上限一倍的超富戶,房屋局可與超富戶訂立不得續期的短期租約,並需繳納三倍租金;如果在租約期內,超富戶收入跌回社屋申請上限,經審查後可重新訂立長期租約。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和房屋局局長山禮度等列席了會議。會上重點討論了有關涉及對社屋富戶處理方式的條款,包括如承租人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上限一倍,房屋局可與承租人訂立為期三至五年、不得續約的短期租賃合同,除非承租人的有關收入回落並不超出政府訂定的上限,才能重新訂立租賃合同。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委員會接受政府建議處理社屋富戶的方式。政府建議一般社屋租約為期三至五年,希望合約具穩定性,將在新文本確立實際的租約年期。根據法案第二十條內容,如在合同期間屆滿或續期期間屆滿時,承租人及其家團的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上限,若不超出上限的一倍,須在續期時繳納雙倍租金;如超出上限一倍,則按上述訂立短期租賃合同的方式,並須為此繳納三倍租金。根據第二十條第三款,有關合同的期間會由補充法規訂定。
羅立文和山禮度在會後接受傳媒訪問時稱,將會盡快修訂法案新文本再呈交立法會小組審議。至於新法案通過並生效後,會否影響現階段仍在處理中的社屋申請隊伍,特別是未滿23歲的申請人,羅立文回應“肯定無問題”,指現階段的申請隊伍會繼續按現行法律,政府亦會優先處理,然後才會處理因應新法案產生的社屋恆常申請隊伍。但租戶未來仍需接受新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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