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議員何潤生指出,現行法律並無強制規定公共工程的保養期僅為兩年,相反,規定“至少為兩年”,並非“過了兩年保養期就不須負責”。他質疑為何現時的公共工程,普遍只得兩年的保養期。而近年公共工程質量普遍參差,社會一直質疑該等監理公司的作用,他要求當局說明有何改善措施,該等違反合同的監理公司及工程承攬人有何處罰措施。
議員何潤生在書面質詢中表示,本澳的公共工程質量問題一直備受社會關注,特別是回歸後,普遍大型公共工程都逃不過“超時、超支、質量參差”的宿命。他說,令人氣憤的是,面對建造質量參差的公共工程,特別是公共房屋,部分承建商在事後往往以工程合同中“兩年保養期”已過為由,拒絕跟進原先已存在的工程瑕疵,導致當局不得不自行跟進,又或由購買單位的小業主自行“執手尾”。
他指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某一公共工程完結後,當局須對該工程作出首次檢驗,在保養期屆滿後,還要進行第二次檢驗,通過後,當局才作出“確定接收”,從而完成有關工程的檢驗程序。由此可見,現行法律並無強制規定公共工程的保養期僅為兩年,相反,其規定是“至少為兩年”,且僅在相關工程合同沒有規定時,才補充適用法律規定最低限度的兩年保養期。
為此,何潤生質詢當局為何現時的公共工程,包括公共房屋,普遍只有兩年的保養期?當局為何要採用不論對特區政府或小業主均不利的條款?究竟是當局從來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追究存有質量問題之相關工程承攬人的責任,抑或是當局已嚴格按照工程檢收程序完成“確定檢驗”,故無法追究相關責任?倘若屬後者,為何行政當局在經過兩次檢驗後,卻完全沒有發現任何工程質量問題?
他表示,近年公共工程質量普遍參差,社會一直質疑該等監理公司在確保工程質量上的作用,去年有廉署及審計報告更明確指出,部份監理公司並無按照合同派駐足夠的人員到場開展監理工作,亦無如期提交監理報告。他質詢當局對此有何改善措施,有否對該等違反合同的監理公司及工程承攬人作出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