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修訂《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法案,主要討論公務人員因病缺勤、扣除在職薪俸及職務中止等方面的細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
立法會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介紹,修訂公職人員通則法案建議,公務人員若因親屬患病,可在每一曆年內最多缺勤15日。但超過最多缺勤天數,若該公職人員的親屬在本地就診,可向部門領導申請不超過15個工作日的無薪假去照顧病人;若到外地進行診治,則由送外診治委員會訂出的期限申請無薪假。
此外,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解釋因病缺勤的缺勤天數計算方式。若醫生紙列明周五至周日需因病缺勤,視作缺勤 1天;若醫生紙列明周五至下周一缺勤,則視作缺勤 4天;若醫生紙列明周五至周日缺勤,但該名公務人員周一因病再獲醫生紙周一缺勤,亦會視為周五至下周一連續4日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