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日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予以公佈施行。決定將原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對其超生職工給予開除處分的規定,改為國家工作人員超生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同時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此外,決定還降低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
新規降低公職處罰
據介紹,修改前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對超生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超生人員,有關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年內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不予招工、錄(聘)用;五年內不得選為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和評為先進;七年內不得享受公費醫療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合作制分紅及其他集體福利。
而新決定將此條款修改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調低社會撫養費
在社會撫養費方面,原《條例》規定,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新決定將以上三種情況的“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修改為“徵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
對於有配偶又與他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原《條例》規定,按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新決定將其調整為“徵收六倍的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