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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政府把好 公共工程的質量關
【發佈日期】2018-06-14 23:55:33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近年來,本澳大型公共工程頻頻出現質量問題,例如早前的“澳門蛋”、科學館、氹仔中央公園停車場,再到最近的氹仔北安碼頭,都是完工交付使用不久後,就出現滲漏水等“甩漏”情況,令到社會嘩然。縱使政府一再表示會加強工程監管力度,並且推出如設立“公共工程諮詢標系統化制度”等措施。但是,工程質量問題似乎並無得到太大改善,當中見得最多的就是滲漏水問題。

有意見認為,本澳的氣候條件是公共工程滲漏水問題頻發的原因,因為在本地夏季氣溫高、雨量大、溫差等情況下材料膨脹系數不同,如果工藝些微缺失,就可能會造成滲漏。面對這些技術問題,當局曾表示會與業界共同研究改進現時的施工技術,但是多年過去,始終未有推出能夠有效解決本地常見施工問題的施工標準。
除此之外,亦有意見指出,現行相關制度給予承建商的保養維修責任要求較低亦是導致工程質量不佳的原因之一。現時一項公共工程完成後,只要過了保養期,承建商便不再負有相關維修責任,因此容易令到很多承建商在工程質量把關方面出現“暪天過海”、“得過且過”的情況。而且,由於舉證難度較大,當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時,如果政府沒有明顯證據證明工程監察公司有疏忽或大意的情況下,政府也較難向監察公司索要賠償,這也令到工程監察方面的嚴謹性存在不足。
目前本澳無論是公共房屋或是大型基建項目,不時出現質量問題,已被社會詬病,打擊居民對政府的信心,因此當局必定要嚴格把關公共工程的質量。在這方面,本人認為,在針對公共工程的施工技術上,政府要加強與有關業界開展研究,訂立施工標準,改善施工技術,杜絕公共工程滲漏水問題。
另外,在針對公共工程的質量監督上,政府應考慮在工程合約當中引入更加有效的“責任追溯機制”,即是未來公共工程交付使用後,當出現漏水、地裂等質量問題時,只要是屬於可歸責於承建商的原因,無論是否在保養期內,承建商都負有維修責任;亦可考慮修改工程承攬及監察的相關規則,在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承建商及監察公司承擔證明自身沒有責任的義務,從而鞭策相關公司提升嚴謹性,提升承建商在工程質量把關方面的責任意識。
◎立法會議員 施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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