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是次主要審議法案第10條“准照持有人的義務”,大部分委員,以及業界及市民的意見都希望政府考慮將來的的士內不單安裝錄音,還應安裝錄影設備,政府回應稱,會作研究及諮詢個資辦意見。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等列席會議。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到法案第10條第1款第1款“全球衛星導航系統及錄音設備以及補充法規規定的其他設備的運作,不刪除、毀壞、損壞、消除或修改等設備收錄的資料”,大部分委員,以及業界及市民認同在的士車內不單安裝錄音,還應安裝錄影設備,為保障一旦在的士裡面發生爭議時,可以透過錄音錄像找出相關責任人。另一方面可以讓執法者,作為蒐證。他引述政府回應稱,會重視委員會和列席議員的意見,會作研究及諮詢個資辦意見。
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非常關注有關錄音或將來的錄像資將如何保管的問題,鑒於保密程度和監督情況,什么情況下可以讀取相關資料,什么情況下可以銷毀相關資料。他稱,有委員認為資料不能上傳給主管部門,應該像飛機的黑匣子由公司保管或存放於車內,而政府傾向於有限制性的,由准照持有人(公司)保管。委員會希望能確保符合隱私保護,在法案裡寫清楚如何保管上述資料。有議員問及GPS等設備的業權人,政府回應稱應該屬於准照持有人,而有議員則認為應由政府監督及保養,政府對此未作進一步回應。
黃顯輝稱,委員會將現行制度與法案第10條1款3項“確保的士良好的運作,違反罰款15,000元”對比,認為法案的規定較不明確,擔憂政府自由裁量過大。委員會亦認為政府應該透過法律形式寫得清楚些,對於將來政府有權限部門執法和將來業界去守法,都用同一個准則去遵守。同時,有委員冀政府考慮恢復“行車日誌”電子化的規定,並倡以電子“拍卡”方式紀錄,倘涉及有關行政違反則依法處罰。
對於有關的士司機的獎勵制度,他表示,委員會關注4年前法案的諮詢文本裡有,而現時文本未有提及。政府回應稱,現在法案文本作出很大的修改,准照持有人必須是公司,所以有關的獎勵和培訓就不再由政府負責,交由准照持有人(公司)負責。此外,委員會還關注處罰制度,將來怎么處理有關違法者,是否需要考慮違法者當時的過錯狀態,還是只考慮故意或過失。政府回應稱,這適用於行政違法一般制度,會追究其有故意的行為和過失行為。
另外,黃顯輝還提到,立法會收到的士業界的請願信,並附有1,700多位聲稱是業界人士的簽名,委員會將結合法案一同審議,在製成報告書後,附入法案的意見書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