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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會續議的士制度法案
【發佈日期】2018-07-12 00:42:09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對於委員會建議未來的士增設錄影錄像設備,列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這是比較大的改變,他個人未能決定,需要再與政府各部門一同研究。委員會還希望政府細化法案中有關執照和的士駕駛員資格的規定。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關於法案第11條第2款建議,有關“白牌車”違法者會被科處9萬元行政處罰,而第3款則建議,已按其他法例獲發提供客運服務許可者除外,委員會質疑政府關於其他法例是針對哪些業務?政府回應稱,特別包括旅行社的服務包車,按照第52/84M號法令和第4/2004號行政法規規定,旅行社提供有償的客運服務情況,按照這些法律規定,如獲得當局提供客運許可者就不屬於這個法案所說的“白牌車”。
黃顯輝表示,關於第12條第2款“計程錶、全球衛星導航系統及錄音設備的安裝、維護、檢定、校準及拆除,僅可由獲交通局許可的實體負責,但該等實體無權處理全球衛星導航系統及錄音設備所收錄的資料”,委員會希望政府解釋什麼是被交通事務局許可的實體?政府回應稱,被許可的實體是有關設備的供應商,但前提需是獲得交通事務局認證資格的。委員會建議政府謹慎選擇相關供應商,同時希望政府制定相關行政法規去合法的選擇供應商。
對於法案第13條第1款建議“執照的有效期載於有關執照,不得超過相應的准照的有效期”,政府擬將公司准照有效期與車輛執照有效期掛鈎,但會出現不同時期投牌、有效期不一的問題,故需研究每間公司是否只能擁有一個准照,但仍會研究訂定公司可擁有車輛的上限,避免出現壟斷情況。另外,法案建議未來的士的計程錶、全球衛星系統或錄音設備不符合法定要件或未能正常運作,必須中止營業。委員會關注何為正常運作,政府代表解釋,當局收到投訴後會通知的士車主驗車,再根據驗車結果判定設備是否正常運作,而委員會希望政府設定具體標準。
黃顯輝續稱,對於法案未有規限的士使用期,政府代表回應,會參考現時的8年期訂出補充法規。在使用期屆滿前未換新車,以及車內設備不符合法定要件,都被當局中止執照。委員會提醒政府,應細化換車及設備的法定要件。此外,委員會建議將來公司註銷的士准照時,需在標書設一些限制,包括要求公司確保市面有一定車輛營運或可設預先通知期,避免影響市民搭的士出行。政府回應已有考慮,現有電召的士合約亦有此要求。
至於法案能否在8月15日前交立法會大會審議,羅立文指整個法案共有41條條文,現時只討論到第17條,因此不知道如何回答。但他會配合委員會審議工作,立法會邀請他開會,他未曾不出席。黃顯輝表示,有信心爭取本月底與政府完成法案技術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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