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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推新規嚴懲校園欺凌 為他人起花名列入在內
【發佈日期】2018-11-14 06:14:01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廣東省教育廳為整治校園欺凌問題,周一(12日)聯同13個部門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下稱《辦法》)的通知文件,當中界定包括為他人起侮辱性綽號即屬欺凌。據悉,《辦法》將於今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辦法》將欺凌行徑分作三等,分別是“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和“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其中,“一般欺凌事件”方面,《辦法》舉例的情形包括“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程度較輕的侮辱他人人格”、“損壞他人價值較低的財物”和“在社交媒體上發表貶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論”。
《辦法》要求校方應成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以處理校內的學生欺凌事件,而高中的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則應吸納學生代表參加。對於屢教不改或者情況嚴重的欺凌事件中,校方在訓誡欺淩者的同時亦要給予懲戒,嚴重者可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學校一般應在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啟動調查處理程序後的10日內完成調查,如學生的欺凌行為涉嫌違法,校方須將案件移交予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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