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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出台養老服務條例
新建住宅區須配建養老設施
【發佈日期】2018-12-03 06:08:22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據了解,目前廣東常住人口年齡結構已步入“老年型”,去年65周歲及以上人口占比達到8.62%。隨著我省人口老年化程度逐步加大,提升養老服務能力迫在眉睫。據《南方日報》報道,省人大常委會早前已表決通過《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該條例對養老基礎設施建設和服務能力培育作出多項規定,特別要求新建住宅區必須以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的標準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有望進一步提高我省養老服務保障水平。

條例對推動社區居民就近便利享受養老服務做出多項規定,比如在城市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方面,要求新建城區和新建住宅區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以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舊城區和已建住宅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的,按照每百戶不低於15平方米的標準,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進行配置。
對此,省人大法委在說明中表示,省府辦在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中規定各地新建住宅小區按每百戶20至3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區要按每百戶15至20平方米的標準調劑解決,此次增加規定配建標準的下限,旨在增強條例剛性。
為鼓勵社會力量投入興建養老機構,條例提供了一定的稅費優惠,其中對公益性養老機構、醫養結合機構建設免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經營性養老機構、醫養結合機構建設減半征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街道需設居家養老服務中心
在推動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網絡方面,條例提出,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設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指導轄區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網點提供養老服務。
為更好保障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農村留守老年人等空巢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條例要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特殊老年人巡訪制度,通過委托養老服務組織等采取上門探視、電話詢訪等方式,定期對社區高齡獨居、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農村留守老年人的生活狀況進行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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