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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奏唱國歌是否舉止莊重按實況判斷
一常會完成審議《國歌法》
【發佈日期】2018-12-04 01:57:47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修訂《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總結稱,政府已明晰文本關於“奏唱國歌時應肅立和舉止莊重”的條文,是視乎場合和個案實際情況判斷,未來將有行政法規列明在何種場合奏唱國歌時要尊重,初步建議為政府官員宣誓就職等。


何潤生表示,委員會對法案文本中“奏唱國歌”的條文提到“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應如何界定何種行為屬“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政府代表在會上已作出解釋。他引述政府解釋指,有關條文是根據貫徹內地《國歌法》而制定,所謂的“舉止莊重”、“肅立”、“不尊重”是針對一般情況,但對身體不適、殘疾人士、肢體有問題或智障人士等特殊情況不會強求。原則上,在奏唱國歌的活動現場不得與周邊人談話、發出噓聲或怪異聲音、大聲傾電話等,但規範僅是在奏唱國歌的現場,而非“電視播放國歌時搭緊巴士、在屋企食緊飯都要肅立”。
對於法案建議“特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宣傳國歌”,政府解釋並非強制性,若媒體不配合不會構成行政或刑事違反。但於特區政府以批及合同或廣播牌照經營的電視台及電台,即澳廣視電視台及電台、綠邨電台要強制播放。何潤生稱,由於法案沒列明違反有何處罰,故政府或會考慮在批給合同加入相關附加規定或作為是否續牌的參考。
另外,委員會亦關注法案建議“將國歌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條文,政府代表介紹現時全澳正規教育學校有77所,未來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的學校有68所,差額在於個別屬幼兒園及回歸教育學校。
何潤生又透露,一常會與政府代表已完成審議整部法案所有條文,正待雙方法律顧問完善技術問題後,爭取本月內完成最後工作文本及撰寫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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