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審議《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的第二文本,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政府維持的士車廂內只有錄音設備,目前暫未有意計劃於的士車廂內增設錄像設備,但會上半數委員均期望政府可再詳細考慮請願人士的訴求。
黃顯輝表示,上月底委員會收到政府交來的第二文本,並於是次會議完成討論,待政府交來正式修訂文本經小組會討論後,即可制作意見書交大會審議。會上有議員轉達業界、團體、居民及請願人士的建議,希望在的士車廂內安裝錄音錄像設備,建議安裝在的士後排座位8點鐘位置,只拍司機和乘客的背部。政府對此未有回應。
法案修改第26條“公共當局”的第2款條文,黃顯輝指出,委員會有個別委員認為,沒必要在法案訂定該項條文,因之前業界憂慮是被動式放蛇的機制。政府回應稱,設立該條文是為避免角色沖突的情況,作為受害人的治安警察局的人員或交通事務局的監察人員在這種情況下,不可以提取行政處罰程序和檢控,只能召喚同事到達現場及命令有關的士駕駛員不能駕車離開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