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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車廂擬裝正面錄像設備
【發佈日期】2019-01-17 01:58:38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本澳的士違規“威名遠揚”,正在立法會小組審議的《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新《的士規章》),建議加強罰則以遏止亂象,惟在取證制度上,此前政府一直堅持的士車廂內僅裝設錄音系統,而不裝設錄像系統。不過,政府提交的新法案文本中有所轉軚,新增條文建議的士車廂內增設正面錄像設備。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稱此舉並非政府讓步,而是與小組會商量後達成的共識。但有委員認為此舉只“治標不治本”。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羅立文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羅司在會後被問及是否政府讓步同意在的士內安裝錄像設備時回應稱,在的士內加裝錄音與錄影設備是經過充分考慮及深入研究,認為最初大家對加裝錄音及錄影設備有不同看法,但經過討論達稱共識,並無政府讓步與否的問題。
羅立文還表示,現時有關法案在進行字眼上的修改後,便可以由小組會制定意見書,日後政府各部門在執行有關法案上並無問題,當局會制定配套措施,希望社會對政府有信心。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在總結會上表示,大部分委員贊同在的士車廂內安裝錄像設備,但有委員提醒政府需謹慎思考如何依法保護司機和乘客的私隱。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稱,有關的錄像資料不會上傳到公共機構,只會保存在設有密碼的“黑盒”,必須在展開立案程序後方可由交通事務局局長授權翻查,否則保留“黑盒”內30日後自動刪除。如有乘客對某的士作出投訴,政府便會邀請相關司機駕駛該的士到有關部門,套取黑盒資料進行調查,確認是否有違規行為。
黃顯輝又表示,車廂內只有1個攝像鏡頭,將設於倒後鏡上方的位置,面向司機和乘客。有委員建議為了保障乘客的私隱,鏡頭應設置在車廂後部,只錄到司機和乘客的後背就足夠。但當局堅持要拍到司機和乘客的正面。
盡管法案新文本建議的士車廂內設錄像錄音設備,惟亦有委員認為此舉只是“治標不治本”,並指出本澳的士行業需要優化澳門的士行業監管,需要作出很大的革新才能完全“治本”。
另外,新文本同時建議,當收到實名投訴時,執法部門必須依法作出跟進,利用錄影進行調查,但有委員關注到,若涉及匿名投訴,司機會否要經常性地配合調查。對此,黃顯輝稱,治安警察局可視乎情況行使自由裁量權執法,決定在被匿名投訴的情況下,司機是否需要依法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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