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首次審議《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委員希望政府解釋該法案與現行法律制度對酒店業場所定義的差異,以及會否影響有關發牌制度。法案並建議文物建築或待評定不動產開設酒店業務場所,在例外條件下可向文化局徵詢意見豁免技術要件,委員會關注文化局意見是否具約束力。
會後主席陳澤武總結表示,由於若該法案通過後,現行的《酒店業及同類行業的法律制度》不會廢除,委員會希望政府解釋日後旅遊局將依循哪部法律發出餐廳或酒吧等牌照,並解釋該法案與現行法律制度對酒店業場所、酒吧等定義的差異。
陳澤武表示,會上眾位委員對文物建築開設酒店業場所的建議均無持反對意見。法案訂明,在不影響安全、衛生及噪音等條件下,被評定或待評定不動產可開設酒店業場所,且在例外條件下可豁免技術要件,但需先諮詢文化局意見,委員會關注到如文化局20工作天內不發表意見是否已默認同意,以及文化局意見是否具約束力。
另外,委員會亦關注法案的覆蓋範圍,陳澤武表示,按其理解,非牟利團體開辦的青年旅舍不屬於非法旅館,同時亦不受酒店業務法規管,希望政府可說明相關青年旅舍規管的權限部門及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