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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時撤銷運建辦 港鐵合同擬轉移
輕軌公司本季成立
【發佈日期】2019-04-03 00:54:10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分析討論《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列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會後受訪時表示,預計輕軌公司於今年上半年成立,屆時將撤銷運輸基建辦公室,大部分現職的運建辦人員將會過渡至輕軌公司工作。

被問及運建辦主任何蔣祺會否調動至輕軌公司工作,羅立文稱“未定,等多幾日,有消息會公佈”。他續表示,日後輕軌公司成立後,負責的工作等同現有的運建辦,但輕軌公司需向監督實體交通事務局提出建議,再由行政長官批示,強調決定權在於政府。
他又稱,現時由澳門特區政府與港鐵簽署的合同,待輕軌公司成立後,將會與港鐵協商將原來與政府簽署的合同轉移至新成立的輕軌公司。

刪監察人員公權力條文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分析討論《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新工作文本刪除了輕軌營運者及監察人員可行使公權力的條文,但監察人員仍具有維持輕軌的安全及秩序的權力。
黃顯輝表示,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由最初文本的66條條文減至47條,他引述政府說明,主要是涉及刑事規則方面的條文,可由現行《刑法典》中關於列車及鐵路的法律,適用並援引於輕軌系統。關於輕軌營運者及監查人員被賦予公權力,委員會曾憂慮相關權力被濫用。而今次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接納委員會建議,刪除相關條文,參考了其他法律表述,輕軌監察人員可按法律規定,擁有一定權力以維持輕軌的安全及秩序,但沒有公權力。
另外,文本規定行政長官可將輕軌運營權以公共服務制度作出批給。黃顯輝表示,若法案獲得通過,原則上行政長官可按法律批給予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但委員會亦關注例外情況,如將運營權批給政府部門,法案的監管和處罰條文等,會否同樣適用政府部門。政府表示將會研究及優化有關情況的條文。
黃顯輝又表示,現時政府與港鐵簽訂的合同,將來待法案通過、成立的輕軌公司獲得批給後,澳門輕軌公司將會承讓該合同的主體地位。他又引述羅立文表示,希望在與港鐵簽訂5年合同期間,澳門輕軌公司的人員能熟習並適應輕軌運作,5年後可由大部分澳門人員負責管理輕軌營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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