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香港2014年非法“佔中”3名策劃者與6名組織者,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等罪名,案件周二(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宣佈裁決,9人就不同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宣讀判決指,“公民抗命”雖然是香港認可的概念,但不是刑事控罪的辯護理由。各被告暫時獲准保釋,有關控罪最高可被判監禁7年。
9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54歲)、已退休的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陳健民(60歲)、牧師朱耀明(75歲)、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47歲)、社會福利界立法會議員邵家臻(49歲)、學聯前常委張秀賢(24歲)、學聯前常務秘書鍾耀華(25歲)、社民連外務副主席黃浩銘(30歲),以及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李永達(63歲)。
3策劃者“串謀犯公眾妨擾”罪成
本案中,非法“佔中”策劃者戴耀廷、朱耀明和陳健民同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3人罪名成立。另一項控罪“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戴耀廷和陳健民被裁定罪名成立。就“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控罪指3人在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2日期間,與其他人一同串謀藉在中環附近的公眾地方及道路造成非法阻礙,對公眾造成妨礙。
被起訴的6名非法“佔中”組織者中,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兩項罪名成立,包括“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李永達一項“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名成立。
9名被告獲准保釋,法官陳仲衡當天下午2時半處理各人的求情。
控方早前提交的案情指,3名"佔中"策劃者的串謀行為,始於2013年3月的"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記者會。他們提倡的"佔領中環"屬違法,為爭取普選而不合理佔領公眾道路,對公眾造成損害,選址中環是經過精心計算,對城市中心造成阻礙,迫使當局回應訴求。直至2014年12月2日,三人宣佈翌日向警方自首,他們的串謀行動才結束。
控方案情續指,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和鍾耀華於2014年9月27至28日在添美道示威期間,煽惑示威者作長期或無限期留守,和號召更多人到場,為添美道一帶構成更大阻礙。戴耀廷、朱耀明和陳健民作為"佔領中環"的發起人,夥同陳淑莊等4人犯罪,並煽惑示威者留守,言行同樣干犯上述兩罪。
至於黃浩銘,控方指他於2014年9月28日,透過擴音器煽惑示威者留守馬路,及號召更多人阻礙道路。李永達則於同日透過擴音器煽惑示威者,佔據夏愨道近添美道所有共6條行車線。
被告用錯誤標準衡量“佔中”影響
法官陳仲衡在判決時指,“非暴力的公民抗命”在香港並不是刑事控罪的辯護,認為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一直以錯誤的標準來衡量佔中運動擾亂社會的比例性,而且三人早在2013年3月已有協議去推動“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的社會運動,其協議雖然有可能構成串謀犯公眾妨擾罪但仍未足夠入罪。
而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8月31日就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作出決定後,便引發一連串學生示威遊行,三人決定在2014年10月1日於遮打道啟動佔中運動,當時亦合法地提交了公眾集會通知書,但三人協議在警方“不反對通知書”的有效期限後繼續靜坐佔領遮打道行人專用區、遮打花園及皇后像廣場,以實踐“公民抗命”。但上述錯事先告知警方的計劃因人大釋法後的大型示威而沒有按預期進行。
法官補充,佔領行動是否以和平的手段開始,或是否曾向警方請示,也不是考慮當天有沒有做成“公衆妨擾”的因素。“公衆妨擾”的因素取決於公衆在添美道上的行為。因此,法庭毫無疑點地認為三名被告有罪。
外交部:堅定支持港依法懲治組織策劃者
【本報綜合報道】非法“佔中”案9名發起人及參與者,各人都有控罪被判罪成,有國際組織批裁決摧毀香港言論及示威自由。對此,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陸慷表示,當年持續79天的非法"佔中"嚴重衝擊香港特區法治,損害香港社會繁榮穩定及正常生活秩序,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依法懲治主要組織者和策劃者。如果有任何其他國家的人士,片面理解判決為損害社會,屬於毫無道理及毫無根據。
在外交部周二舉行的例行記者會上,有外媒記者指有國際組織稱判決表明香港的民主自由程度下降。陸慷回應,這是中國內部事務,案件已經作出判決。當年持續79天的非法"佔中"嚴重衝擊香港特區法治,對香港的繁榮穩定、對香港特區公眾的正常生活秩序都帶來了嚴重損害。相信這樣的情況發生在任何其他國家和地區,政府做出維護公眾正常生活秩序的決定,應當是無可非議的。
陸慷又指,中央政府堅定地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懲治非法"佔中"的主要組織者和策劃者。任何其他國家人士,把這個片面理解為"對香港特區社會自由造成損害",是毫無道理毫無根據的。只要看看在其他國家發生的情況,就能得出公正的、不帶偏見的結論。
陸慷還說,事件發生在香港特區,嚴格上屬於中國內部事務,既然國際上有個別人士發表意見,中國政府亦願意表明正式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