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日前,兩名內地男子涉嫌觸犯多項巴士扒竊行為,被司警局移送檢察院展開刑事偵查。檢察院表示,因應兩名嫌犯以偷渡方式入境作案且有多次於公共交通工具涉嫌盜竊的作案記錄,為防止嫌犯逃離澳門、繼續犯罪以及擾亂社會公共安寧和秩序的危險,經承辦檢察官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命令對兩名嫌犯採取羈押的強制措施。
檢察院的偵查措施顯示,於今年1月至4月初期間,兩名嫌犯曾在本澳涉嫌觸犯不少於20宗巴士盜竊案件。司警早前公佈案情,該兩名涉男子分別姓夏44歲,浙江人士;姓蔣,46歲,四川人士。兩人由3月開始,專挑人多擠迫的巴士上向女性落手,通常是一人向女乘客貼近擠壓,令對方心生尷尬,另一人趁女乘客分心之際,迅速偷取對方錢包後落車,合共竊取19名乘客22.8萬元。警方本月8日在巴士逮捕該兩名疑犯,疑人承認早前再坐船偷渡來澳犯案,被控以“加重盜竊罪”及“非法再入境罪”,移送檢察院處理。
資料顯示,兩人較早前亦曾因涉及多項盜竊行為被調查並被遣返原居地,其後兩人再以偷渡方式來澳作案。其中,夏男涉及今年1月的九宗巴士盜竊案,被法院判處禁止入境本澳五年,其被遞解出境後今年3月偷渡入境。蔣男則涉及去年12月一宗賭場盜竊案,被遞解出境及判處“暫列禁止入境”,其今年1月偷渡入境並潛伏,等待夏男今年3月來澳後再度合作,兩人涉案或高達27宗。
承辦檢察官經首次司法訊問,因應2名嫌犯以偷渡方式入境作案且有多次於公共交通工具涉嫌盜竊的作案記錄,為防止嫌犯逃離澳門、繼續犯罪以及擾亂社會公共安寧和秩序的危險,經承辦檢察官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命令對2名嫌犯採取羈押的強制措施。依照《刑法典》第198條規定,在巴士或者公共運輸交通工具進行扒竊可構成“加重盜竊罪”,相關罪行可判處最高5年徒刑;倘被盜物品價值超逾15萬澳門元的相當巨額或具有法律列明的特別重要價值,或行為人攜帶武器作案,則相關刑罰最高可判處至10年徒刑。
檢察院指出,巴士盜竊案侵犯市民財產利益並嚴重影響市民的安全出行,為此,如市民或者乘客遇有罪案發生,請主動舉報以配合警方和檢察機關打擊犯罪,共同維護社會安寧和維護澳門的旅遊城市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