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與政府代表討論《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文本擬新增條文訂明租約屆滿後,場所業主可向發牌實體(旅遊局或市政署)提出註銷經營准照,相關的條文亦會同時在《酒店業及同類行業制度》法令內增設。
陳澤武表示,現時有部分飲食場所雖已租約期滿及停業,但由於經營者仍持有店舖的“飲食准照”,在缺乏申請註銷准照的機制下,業主無法把場所轉租他人,而衍生“租霸”問題。故文本建議增加註銷准照條文,當業主及經營者的租約屆滿後,業主可向旅遊局申請並提供場所失效憑證,同時經營者若在20個工作日內未能提供有效證明反駁,旅遊局則可註銷經營者的“飲食准照”,場所業主可把店舖轉租他人。若期間雙方正處訴訟階段,旅遊局會暫停註銷程序,直至准照滿1年後則不再續期。他引述委員認為1年時間過長,旅遊局稱會研究縮短。
此外,法案第121條建議,由市政署發牌的餐飲場所,亦同樣會引入“註銷准照”的做法,即全澳的餐飲場所日後均會有“註銷准照”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