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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葡移交逃犯協定文本公佈 移交涉刑期一年或以上人士
【發佈日期】2019-06-20 00:10:17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特區公報昨日刊登於5月15日在里斯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移交逃犯協定》的中文和葡文正式文本。按照協定,請求方可提出移交涉及可被判處 1年或以上刑期罪行的在逃人士。協定同時規定,葡萄牙有權拒絕移交該國國民,澳門特區則有權拒絕移交中國公民及澳門特區永久居民,但不包括澳門永久居民中的葡萄牙國民。
協定訂明,涉及政治罪行和宗教理念等不得移交,而且危害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其親屬、政府成員、法院或檢察院司法官,又或受國際法特別保護的人員的生命,不視為政治犯罪。若移交違反人道主義精神、屬輕微犯罪,已在第三方司法管轄區因移交請求所涉及的同一犯罪被判無罪或有罪,或在缺席審訊下被判刑的在逃人士等,被請求方亦有權拒絕移交。
協定亦設定雙方各自負責提出和接收移交請求的中心當局,葡方是葡國總檢察長公署,澳方是檢察院。發送及接收移交請求在中心當局之間直接作出,但不妨礙通過外交途徑進行。雙方可在任何時候更改中心當局,但在此情況下,應盡快通知對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94條的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下,澳門特區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並據此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移交逃犯協定》。上述協定具體落實2001年1月17日在里斯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法律及司法協助協定》第4條規定,旨在提高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之間在移交逃犯領域的相互合作,加強打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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