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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洲山規劃檢討未完 工務局先批發展項目
廉署批本末倒置變相“偷步”
【發佈日期】2019-06-25 01:01:07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廉政公署去年收到社團的投訴,指被列入文物清單的青洲山土地取得業權、劃定範圍及計算面積的過程存有疑問,要求廉署介入調查。廉署昨日公佈調查報告稱,政府專責部門對青洲山地段保育及規劃未有嚴格遵守《文化遺產保護法》及《城市規劃法》的相關規定,更批評工務局未完成“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修訂,便批出青洲山地段建築項目的規劃條件圖,做法不僅本末倒置,更難免令人產生“偷步”質疑,而且會導致規劃效力大打折扣,不符《城市規劃法》的“合法性”原則。

廉署在調查報告中指出,根據廉署取得的資料,1996年10月,澳葡政府曾經制定“青洲區重整研究計劃”,將青洲區劃分為26個地段,對每一地段的用途、可建高度及其他建築條件作出詳細規定;因應澳門社會的發展,工務局從2008年開始研究制定新的規劃,2010年10月完成“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2011年2月對外公佈及聽取公眾的意見。
“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將青洲區劃分為53個地段,各個地段有不同的發展用途,例如綠化保護、公共房屋、社會設施及商住用地等,其中標示編號2506的土地被劃分為8個不同用途的地段。有關“整治計劃”將部分青洲山山體及修道院遺址作綠化保護區及公共設施用途,亦將部分山腰以下的山體及山體以外的土地列為商住用途。
因應《文化遺產保護法》生效及青洲山被評定為具文化遺產價值的場所,“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已不符合實況,工務局於2014年8月啟動修改“整治計劃”的程序,並於2017年12月根據文化局的意見修訂了“整治計劃”的部分內容,將綠化保護區擴大至整個青洲山山體,縮減了容許興建建築物的土地範圍,降低了部分地段建築物的最大許可高度。但是,工務局上述對“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的修訂,既未進行公開諮詢,也未對外正式公佈。
廉署認為,“整治計劃”與《城市規劃法》中規定的“詳細規劃”性質相似、作用相同,因此其內容的修訂須按照法律第4條規定的“透明和促進公眾參與原則”,聽取城市規劃委員會、公眾及持份者的意見,並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公開原則”,正式對外公佈。而且,青洲區本身不是“白區”,“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在規劃層面仍有約束力,工務部門在審批青洲區的建築項目時,必須確保“整治計劃”所訂定的建築條件得到遵循。
城規會上月通過多個規劃條件圖,其中包括在54.5米高的青洲山的山腳擬建最高50米大廈,當時多名委員有關項目將影響景觀、周邊環境以及空氣流通等,工務局代表稱,該規劃條件圖草案是根據2010年“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的基礎上編制。對此,廉署認為,工務局未完成“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的修訂就批出建築項目的規劃條件圖,違反了《城市規劃法》第64條第2款的規定,這種未檢討規劃先批准項目的做法不僅本末倒置,難免令人產生“偷步”的質疑,而且會導致規劃的效力大打折扣,不符合《城市規劃法》第4條規定的“合法性原則”。
另外,關於社會各界關注的青洲山的保育問題,據廉署掌握的資料顯示,文化局曾於2017年10月去函地段業權人新發展有限公司,指修道院的建築缺乏維修保養,要求該公司盡快展開修復及保養工程。其後,文化局應業權人的要求提供了修道院的設計圖紙、建築材質等資訊,但直至現時為止,修道院的維修工程仍未展開,甚至連工程准照的申請仍未遞交。
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第39條的規定,被評定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應實施文化局經查驗後認為對保護該等不動產屬必要的工程,如工程未能依期開展或完成,文化局可按現行法例的規定促成強制實施,有關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廉署認為,既然法律已賦予文化局充足及有效的手段,文化局便應積極推動以至實施相關的修復工程,切實承擔起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定義務,而不能任由青洲山以及修道院等建築繼續處於雜亂無章、殘破不堪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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