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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5仲裁中心須因應仲裁法修訂規章
【發佈日期】2019-07-19 00:35:06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仲裁法》法案,法務局局長劉德學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本澳現有五個仲裁中心需於法律生效後的6個月內修訂規章,以便符合仲裁法,政府未來會再視乎發展,研究需否合併。
何潤生會後表示,澳門現時有5間仲裁中心,包括消費者爭議仲裁中心、律師公會自願仲裁中心、世貿中心仲裁中心、保險與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以及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以上5間仲裁中心必須在法案生效後6個月內因應《仲裁法》作出修訂規章,以便符合該法。
委員會關注中心會否合併或具體如何調整,何潤生引述政府指,由於各個中心有其特點,主要處理民生及小額錢債爭議,現階段仍有存在需要,政府未來會視乎其運作,再研究需否合併。但日後仲裁中心須因應新法生效調整運作,例如消費爭議仲裁中心由法官裁決仲裁案,將來便要統一由仲裁員處理。
何潤生提到,現時除居民較為熟悉的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較常用,其餘 4個仲裁中心處理的案件數量不多,澳門正朝著國際仲裁中心的方向發展,希望吸納更多國際知名的仲裁員來澳服務,政府擬對外地仲裁員提供出入境便利、勞動許可便利及稅務政策優惠三方面,有關仲裁員收到服務,只須通知勞工局。另參考香港有提供寫字樓租金優惠,政府稱會考慮。司法上,法院可替當事人委任仲裁員、處理保全程序、撤銷仲裁裁判,確認和執行境外仲裁。此外,為加強競爭,提升服務質素,政府未來亦會鼓勵私人設立仲裁中心。現時私人仲裁機構透過第40/96/M號法令、經行政長官核准設立,將來政府會廢止該法令,另立獨立的行政法規規範。
何潤生稱,委員會和政府會儘快完成法案的技術性調整,爭取今個立法會會期8月15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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