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新社屋法《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經立法會大會一連兩日細則性討論及表決後獲通過,昨日大會討論法案期間,多名議員普遍關注屬例外情況時可獲分配社屋的範圍訂定及認定原則,列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指出,由於未來社屋引入恆常申請機制,例外情況的申請者容易 “插隊”“爬頭”,故例外情況的 “門口不能很大”,以免對其他輪候者造成不公平。法案建議自公佈後1年生效。
《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在前日的立法會大會議程排尾二,經短時間討論後僅通過法案全部38條條文中的10條,故大會昨日續進行討論,期間議員普遍關注法案中第31條建議的“例外情況”,當申請社屋的家團或個人遭受自然災難,尤其是公共災難、水災或風災而急須安置,或者面臨社會、家庭、身體或精神危機急須安置,又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須遷離所居住土地且已在房屋局登記的木屋、房屋等4種情況,行政長官可許可房屋局透過相應的合同訂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向他們分配社屋。
議員林玉鳳質疑上述4項例外情況是否已羅列所有情況,有沒有其他但書(有條件的協約),並問到長者能否納入例外情況。議員區錦新坦言不可能羅列所有例外情況,認為“如有合理解釋”,有關例外情況的“門口”應該開得大一些。對此,羅司回應指,由於日後社屋引入恆常申請機制,每日都可以申請社屋,所以“門口唔可以開得好大,一定係細啲”,以免倒外情況的申請者“一批就入,唔使排隊”,造成“插隊”、“爬頭”的情況,對其他社屋輪候者不公平,故政府執行例外情況時需特別小心。
議員蘇嘉豪關注每年房屋局有多少例外情況申請成功的個案?房屋局局長山禮度回應表示,今年至今收到約150多個申請,綜合考慮諸多因素後批出5個緊急個案。對於房屋局可容許在租約上沒有列明的人士臨時逗留社屋的條文,蘇嘉豪問及可容許逗留的時間,對此山禮度指出,臨時逗留是希望解決長者、幼童及長期病患者的社屋住戶需被他人照顧,一般是每半年續期,或按照醫生建議。
法案最初建議生效時間為公佈後9個月,經立法會小組討論後改為1年,對此區錦新問及修訂的理由為何,羅司回應稱,因今年特區政府換屆,社屋法亦有配套的行政法規,“如果唔換屆,9個月或者可以考慮,但係新政府嚟緊有好多嘢要做,我諗多少少時間係合理”。
另外,在細則性表決法案的尾段時,議員黃顯輝、李靜儀、高天賜等認為第36條“廢止”及第37條“終止生效”的條文產生的實際效果並無差異。期間羅立文表示需要時間與立法會法律顧問商討,立法會主席高開賢宣佈暫停會議10分鐘。復會後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新文本,建議將第36及37條合二為一,即法案生效後,現行規範社屋租賃的行政法規和法令《廢止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以及《廢止第25/2009號行政法規》,均以廢止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