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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設冷靜期保障消費者權益 網購促銷預繳七日內無理由退貨
【發佈日期】2019-08-15 23:43:33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繼續細則性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法案建議規範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設7天冷靜期,包括網上購物、街頭促銷、預繳式消費等,消費者於冷靜期內可無需理由退貨或解除合同。
何潤生會後介紹,這次會議的重點是關於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的交易、訂立合同方面內容。法案建議消費者可於7日內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並無須說明解除理由。他引述政府解釋稱,由於網上購物、街頭促銷、預繳式消費等交易,消費者未能接觸商品或服務,故專門設立該條文。為了平衡經營者權益,在條款內亦有規定,讓消費者不能濫用此權利,例如消費者要退回商品時,必須將包裝、說明書等物品同時退回,並需承擔退還引致的費用,例如郵費和信用卡手續費等。
法案亦規定經營者就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合同前,以清楚易明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規定內的一系列資訊,包括商品或服務的特徵、價格、郵費、經營者納稅人編號及所在地地址等。
何潤生指出,法案僅適用於澳門,不適用於牽涉外地的網上購物行為。對預繳式合同的規管也不能解決所有問題,當經營者破產,消費者的一筆性預繳消費須另行透過法律程序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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