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限制提供塑膠袋》法律將於今年11月18日起生效,特區公報昨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訂明每個塑膠袋的收費金額為澳門幣1元。根據環境保護局於網頁上載法律所規管之含有塑膠成分的購物袋資料顯示, 需要收費的膠袋類型包括背心袋、手挽袋、手抽袋、不織布袋、平口袋、 可降解膠袋、膠面紙袋、具塑膠手柄紙袋及手柄末有膠粒的紙袋等。
《限制提供塑膠袋》法律訂明,除兩種豁免情況(即未事先包裝的食品或藥品,或機場禁區零售業場所取得且受攜帶手提行李安全限制的貨品)外,在零售行為中須對每個所提供的塑膠袋收費。此外,飲食業的外賣(堂食中用於盛載未食用完畢的食品或飲品之容器除外)、其他服務行業倘以零售方式將貨品提供予顧客,亦須對所提供的膠袋收費。
另外,按法律規定,零售業場所在法律生效的首兩年內,須在有關場所顯眼處展示經環保局核准的關於有償提供塑膠袋之宣傳品,商戶可於環保局網頁(www.dspa.gov.mo)下載宣傳品,或到環保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轄下的環保加Fun站(試運中)等索取,具體地點等資訊亦可查閱網頁。
環保局具職權監察法律的遵守情況,包括可查核向他人提供塑膠袋倘有的收費記錄資料。處罰方面,若零售業場所未有依法就提供塑膠袋收取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金額,則按每一塑膠袋科處1,000元罰款;就環保局執行監察工作,若零售業場所違反相關合作義務,則科處10,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