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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電腦犯罪修法一般性通過 允提取境外雲端數據條文受關注
黃少澤:雲端採證非遠端取證符國際公約
【發佈日期】2019-10-18 00:04:20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就法案中爭議最大的“建議取證方式新增刑事調查部門獲司法當局許可後可提取儲存於澳門以外的雲端網絡伺服器數據資料副本,用作刑事訴訟證據”的條文,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強調,相關措施實施的前提條件是須取得法官批示,且有關電腦設備扣押於本澳,並非如英美國家利用入侵技術遠端取證,完全符合國際公約。

黃少澤引介法案時表示,近年各種電腦犯罪迅速湧現,且手法層出不窮,致使執法和司法部門在偵查和審理電腦犯罪方面存在諸多限制,並使預防和懲治相關犯罪的效率受到相當程度的影響。為此,保安司及司法警察局經過充分和深入的分析研究後,建議著手修改自2009年生效至今的《打擊電腦犯罪法》。
法案建議將偽基站獨立成罪,實施相關犯罪的行為人可處以最高3年徒刑,加重情況則處最高5年徒刑;同時,針對關鍵基礎設施以及中央駐澳機構的電腦系統的電腦犯罪行為也列入加重處罰的範圍;並將違反職業保密犯罪、不正當洩露安全關鍵漏洞的行為獨立成罪。此外,法案建議在現行兩類在線取證方式上,即提取公開資料、經合法自願同意,新增當刑事調查部門獲得法官許可,提取儲存於澳門以外雲端網絡伺服器的數據資料副本,用作刑事訴訟程序。
法案討論期間,議員普遍關注提取雲端數據的技術問題,當中議員蘇嘉豪質疑當局提取境外雲端資料時,是否遵循國際公約和國際司法協助等原則,擔心當局能單方提取,影響當事人及對他國司法管轄區的尊重。對此,黃少澤解釋,雲端取證需滿足兩個嚴格的條件,包括取得司法官命令,及透過已扣押於本澳的電腦設備間接延伸取證,並非如英美國家利用入侵技術遠端取證,而且管轄權要符合刑法典相關規定,完全符合國際公約。
司警局資訊及電訊協調廳廳長陳思晶重申,有關修法是增加付予警方下載雲端資料權力,並非新增合法入侵、遠端取證等具增議性的條文,且不涉及單方面跨國取證,非常尊重網絡主權,保障個人權利,是平衡當局打擊所需的手段,以作出的修法。
現行偽基站判刑比率低獨立成罪增阻嚇力
另有不少議員關注司法過程中涉案人的緘默權及會否要求強制解鎖,黃少澤回應稱,根據刑事訴訟法一般原則,嫌疑人擁有緘默權,可延伸到拒絕提供相關密碼;不過若非嫌疑人,一定要配合法官的命令,否則構成加重違令罪。陳思晶亦強調,警方執法時不會強迫嫌犯交出電腦或手機密碼,若嫌犯不願意提供密碼,可向法官申請按法律命令其交出,否則會構成加重違令罪。
法案另一重點是將偽基站獨立成罪,議員高天賜關注偽基站的成功檢控個案及嫌疑人的國籍。黃少澤回應指,偽基站犯罪由2014年11月至2019年9月,共進行36次打擊,拘捕126名男女,當中86人為內地居民;僅得4人被判刑,為7個月徒刑,緩刑2年,效率非常低,故相信只有修法增加犯罪成本,提高刑幅至可羈押程度,才能加強阻嚇力。他並指出,現時大部分偽基站均攻擊2G設備,未來3G亦有可能成為攻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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