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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政務法獲一般性通過
陳海帆:電子政務互聯互通遵循個資法
【發佈日期】2019-10-18 00:59:05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下午昨繼續舉行全體會議,期間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電子政務》法案,會上多名議員關注電子政務使用者的私隱保障以及政府部門使用個人資料的權限問題。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表示,電子政務同樣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部門須具備收集資料的權限,收集資料亦須與目的相符,若收集過多資料則屬於違法,且部門人員每次使用資料系統會存有記錄,確保各部門依法律按權限及目的去使用資料。
陳海帆引介法案時表示,政府近年致力推動電子政務發展,展開各項軟件及硬件基礎設施的建設工作,然而過程中遇到多項法律問題,希望透過該法案能夠幫助解決目前電子政務缺乏法定程序、賬號欠缺通用性及加強系統管理及安全性等問題。
議員梁孫旭關注將來在資料互聯互通的情況下政府如何加強保障個人私隱;議員李靜儀同樣憂慮電子政務存在資料外洩風險,關注政府如何確保居民資料在部門互通時,不會移交不必要的資料。陳海帆回應指,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已對政府處理居民個人資料有嚴格規範,而電子政務互聯互通後同樣遵循有關法律規定,如部門需具備收集資料的權限,及收集資料需與目的相符,超出目的過多收集資料就是違法,“如部門取三樣資料能達到目的,取四樣資料就是違法”。且部門人員每次使用資料系統會存有記錄,她舉例過往曾有公務員非法瀏覽部門聯網資料,被電腦系統發現而受到刑事處罰。陳海帆相信,推動電子政務法及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能做到既方便居民申請、提高部門行政效率,同時保障使用者資料不會不當使用。
有議員關注在電子身份識別方面,該法案與澳門現行第5/2005號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法部分條文重疊,兩者如何配合。公職局副局長曹錦俊回應表示,兩部法律存在關聯性,但法律標的、適用的範圍及具體操作等均有所不同。“電子簽名法”只是單純確認電子簽名的效力,但“電子政務法”除作出身份識別外,尚包括申請服務至最終通知的整個流程。
他並指兩者的法律標的不同,“電子簽名法”的執法部門為郵電局,主要是為符合電子商貿所提出的要求;而電子政務法則規範公共部門以電子方式作出的行為和手續的規定。他又稱,現時電腦系統識別使用者身份已不只電子簽名,亦包括生物識別技術,法案容許當局引入更廣泛的相關科技手段,配合未來電子政務的發展。
2018公共財政收支續錄得增幅
另外,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亦在在大會期間引介《2018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報告內容顯示,2018年公共財政收入增加,公共財政收支繼續錄得財政盈餘;其中,一般綜合收入總金額為1,413億1千3百萬元,較2017年增加149億4千萬元,增幅達11.8%;而一般綜合開支金額為830億3千萬元,較2017年增加17億2千7百萬元,增幅為2.1%。
此外,梁司亦介紹政府財政儲備的最新情況,截至2019年8月,特區財政儲備中的基本儲備為1,488億8千8百萬元,超額儲備為4,233億6千5百萬元;經是次立法會審議後,2018年度的中央預算結餘538億7千3百萬元在扣除根據第14/2019號法律《鞏固社會保障基金的財政資源》撥予社會保障基金的16億1千6百萬元後,將依法注入超額儲備。因此,屆時財政儲備總額約達6,245億零9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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