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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通則涉關校財產處理欠前瞻性 二常會倡徵詢法務局意見完善文本
【發佈日期】2019-11-20 23:30:37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就《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第7次開會討論,政府代表首次列席會議。會後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總結表示,會上委員會主要討論當辦學實體自動關閉後,政府將如何處理學校財產。他指委員會認為法案文件欠缺前瞻性,對現時多個未曾發生過的情況,例如:本地學制轉非本地學制、學校由非牟利轉為牟利(俗稱:脫網)、學校被銀行查封扣押資產等,文本中並未訂定相關條文,處理有關政府對辦學實體投入資助的財產。建議教青局向法務局顧問徵詢意見,研究及完善有關的處理方式。
陳澤武會後總結表示,會議中委員及政府代表集中討論有關辦學實體關閉後,將如何處理學校財產。委員關注法案中對“學校財產”作出的定義:“辦學實體所有用於學校運作的財產都屬於學校財產”認為表述過於含糊,建議政府作修改。他指,第32條建議當學校未獲批准中止時,教青年局可介入協助學校繼續運作,委員認為文本中未清楚訂明政府介入的細則及介入後學校的財產如何處理。
他並引述委員問及有關學校自願終止、自動關閉或強制關閉後,政府對其投入資助的財產將如何處理?政府代表解釋指,對於興建校舍的資助,校方需要簽署承諾書,權責包括有關建築物在20年內只用於教學用途、校舍必須對公眾開放等。委員會質疑當對辦學實體實施扣押或查封時,承諾書的效用是否比銀行的債務更為優先,政府代表回應稱,只能由法庭裁定承諾書的效力,對此委員會認為法案應作更前膽的考量,提議教青局與法務局開會研究,進一步完善法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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