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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安委員會特首任主席 11部門列指定監管實體
【發佈日期】2019-11-20 23:37:30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為配合下月22日生效的《網絡安全法》,行政會完成討論《網絡安全委員會、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及網絡安全監管實體》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網絡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保安司司長為副主席,其他成員包括個資辦及負責監管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的11個監管實體最高負責人,委員會秘書由司法警察局局長擔任。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介紹有關行政法規草案表示,根據《網絡安全法》的規定,須透過補充法規規範網絡安全委員會和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的組成及運作,以及指定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的監管實體。為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了《網絡安全委員會、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及網絡安全監管實體》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網絡安全委員會是負責訂定網絡安全的方針、目的及策略的機關,具權限跟進,評估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網絡安全活動的開展及運作。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保安司司長擔任副主席,成員包括政府其他司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預警及應急中心各組成實體的最高負責人,以及負責監管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的11個監管實體的最高負責人。委員會秘書由司法警察局局長擔任。
二是預警及應急中心是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方面的專門技術機構,由司法警察局協調,並包括行政公職局及郵電局。
三是指定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的網絡安全監管實體,主要負責為營運者制定網絡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與預警及應急中心合作制定預警及應急程序。指定的監管實體包括市政署、經濟局、博彩監察協調局、澳門金融管理局、衛生局、海事及水務局、郵電局、環境保護局、民航局、交通事務局以及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草案建議與《網絡安全法》同日生效,即201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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