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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駁回4批地失效1執行收地上訴
【發佈日期】2019-12-04 00:22:03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據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消息,中級法院分別於10月31日、11月7日及14日就4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和1宗運輸工務司司長執行收地的案件作出了裁決。5宗案件中的承批人分別向中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均被裁定敗訴。5幅土地分別位於氹仔北安大馬路與永福街交界“O1”地段、氹仔北安填海區H地段、氹仔永誠街新城市中心“13-C”地段、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SF”地段、青洲河邊馬路一幅面積為4,440平方米的土地。
第一宗案件所涉及的是氹仔島北安大馬路與永福街交界,一幅面積4,392平方米,稱為“O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中來(澳門)投資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土地利用期為24個月。行政長官於2015年3月23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給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2015年5月29日,運輸工務司司長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清空相關土地。
第二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北安填海區H地段,一幅面積為6,406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Metalminer (Pacific) — Indústria de Materiais de Precisão S.A.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土地利用期為18個月。行政長官於2015年3月23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給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島永誠街氹仔新城市中心,一幅面積為1,634平方米,稱為“13-C”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Yip, Wai Chau Pedro”。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土地利用期為30個月。行政長官於2015年5月6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給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四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3,375平方米,稱為“SF”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劉祿源。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於2015年11月8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五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一幅面積為4,440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澳門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於2015年5月17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3月21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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