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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永春:研兩方面入手遏租霸
【發佈日期】2020-01-15 00:29:54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本澳“租霸問題層出不窮,惟現行法律制度下,業主權益難以得到充分保障。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列席立法會口頭質詢會議回應“租霸”問題時透露,當局正著手從兩方面研究,包括制訂租賃合同的範本,加入更明確的條文保障租客和業主雙方,以及探討立法規定租金需存入指定銀行賬戶,以減輕出租人舉證的困難。同時,當局亦會研究在確保租客權利下,簡化勒遷程序,待方案出爐時會向社會公開。
“租霸”問題由來已久,屢有租客以各種理由拖延甚至拒交租金的情況出現,但在現時法律制度下,無論治安警或者房屋局等行政機關都無權讓霸租者繳租或搬離。同時,基於現時《民事訴訟法典》“勒遷之訴訟”的制度本身存在不完善之處,又或因承租人不在澳等原因,影響解決爭議的效率。盡管2018年生效的《新租務法》引入了仲裁機制,設立租務仲裁中心,以便在訴諸法院前,簡化解決爭議的程序,惟成效不大。
立法會昨日繼續舉行全體會議,由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列席接受議員口頭質詢,議員麥瑞權、林玉鳳就屋宇滲漏水及“租霸”問題,質詢當局有何實際的法律措施以解決問題。
張永春回應稱,政府將研究通過不動產租賃合同的格式化條款,預先訂定合理的救濟措施及條款,減少及預防發生合同糾紛;租金繳付方式方面,探討透過當事人存入指定銀行賬戶,以減輕出租人舉證的困難,例如,若租客欠租,業主可透過銀行紀錄證明租客違反合同。他並指出,解決租賃糾紛行之有效的方法並非單從修改法例著手,還應加強宣傳租賃雙方的權利及義務,而不遵守合同最終只能透過司法訴訟去解決。
關於如何簡化勒遷程序,張永春稱,需要分析及研究會否影響其他權利的保障,強調不是“拖字訣”,必定會跟進,當找到解決方案會向社會公佈,即使找不到方案亦會向公眾詳盡交代。
有關樓宇滲漏水問題,張永春回應指,特區政府於2009年設立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至去年底共跟進18,931宗,其中成功處理個案有15,979宗,佔總數的81%。近期有關當局將會檢討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跟進的程序及措施,如何優化中心運作方式,縮短時間盡快找到滲漏水源頭,以配合解決問題。他續指,妥善解決樓宇滲漏水問題首要是業權人配合及鄰里互助,因問題本質屬司法領域問題,公權力全面介入的空間有限,不配合的個案只能透過司法訴訟解決。
他指出,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接到的個案中,約有15%是因為屋主不配合入屋處理,公權力介入要特殊情況、特定條件才能進入,但此類個案並不普遍,根據澳門現行法律是可以引用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的理由而介入滲漏水的情況,比如爆水渠的嚴重問題。而為優化訴訟程序,縮短訴訟時間,特區政府早前已修法,將適用簡易程序訴訟法的案件,當中涉及的利益由原來不超過5萬澳門元,提升至不超過25萬元糾紛均適用,令更多案件(包括樓宇滲漏案件),可適用於簡易程序訴訟法處理,以縮短訴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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